應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的有_會計回避制度適用于什么企業?
特邀律師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回避問題作出了規定,即:《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看是在什么單位了,要是自己家的怎么樣都行,要是事業單位或者是國有的企業就要實行回避制度,單位的負責人和單位的會計不能是夫妻不能是直系三代以內的親屬,會計和出納也是這樣的道理
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者或執業的公正性,對由于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回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1、《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2、可見,如兩者均為普通會計的,雖并未適用如上規定,但是,會計崗位屬于企業內部的關鍵崗位,規范的企業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允許夫妻同時任職于同一財務部門;
3、請予按照公司制度結合如上回避規定予以參考,從內部控制管理要求角度進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