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有哪些_如何回避財務人的風險?
特邀律師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中那些屬于直系親屬?-----A、B、D
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關系。
(1)配偶,指法律上認可的具備夫妻關系的一方。
(2)直系血親關系,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的上下各代親屬。前者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后者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包括擬制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例如,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第幾代旁系血親,可先由個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即本人的姨母為第二代,再向下數至表妹,為第三代。男方本人與表妹即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按此計算,凡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近姻親,指因婚姻而產生的比較親近的親屬關系,如岳父母、女兒親家、女婿、媳婦等。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回避問題作出了規定,即:《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者或執業的公正性,對由于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D.別別的想想才理解,財務主管是張某,就是夫妻,位財務主管是張某妻子,就是一人二任。根據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下列做法錯誤的有( 全是錯誤)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謝邀。
這一問題需要根據公司性質不同進行區分。
一、對于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因此,對于上述三類公司而言,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雖然未明確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但根據法理學解釋方法上的“舉輕以明重”理論,既然已禁止單位領導人直系親屬擔任財務負責人,那么對于領導人本人也是當然禁止。
二、對于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
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因此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理論,對于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為典型例子,這類企業由于規模較小,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往往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等等均同時為一個自然人擔任。
以上。
財務人員要規避風險,其實也不難,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財務人員需要了解可能存在的風險,先給自己列出風險清單。你可以通過查看各類針對財務人員的處罰決定,以及“前輩”如何辯護,那些辯護可以被監管機關或法官采信。
2、財務人員得熟悉與自身有關的法律法規,知道那些行為是紅線,平時工作中就應該繞過紅線。
3、財務人員平時需要收集工作證據,并有證據鏈意識,以防未來不測時為自己辯護。律師辯護會計案件,你別指望了,他們“不懂會計”的。
4、任何時候,自己的錯誤或失誤都要辯護成技術性的,而非道德性的。你可以盲目自信、疏忽大意,但盡量不要故意犯錯、與他人合謀。
希望以上對提問者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