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行為負法律責任嗎_喝酒都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酒后失手應該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除非是精神病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如果酒后失手不負責,那么就有人借酒發瘋,故意打人殺人破壞財物,就會造成社會混亂不堪!
我老家喝酒成風,不聚會喝酒,聚會狂喝,尤其是春節“醉”嚴重。有次春節聚會,一個酒瘋子去理發店洗頭,有人來開玩笑,說他與發廊妹有啥。他一言不合就把開玩笑的人屁股上殺了深深一刀,酒瘋子被處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還賠款5千元。
又到春節喝酒聚會季節,希望平時性格張揚沖動、愛動手動腳的人們注意啦:酒后失手要負責,除非你是精神病!
1、醉酒后的無意識行為,肯定有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分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
3、民事責任很好理解,但是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是一篇大文章。
4、根據國家2000年頒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規定,并將酗酒后的精神異常現象,確定為精神障礙。這樣,我們首先要確定醉酒后的無意識行為是否屬于精神障礙。具體說就是要分清醉酒后的無意識行為屬于什么醉酒狀態。
5、醉酒后的無意識行為屬于什么醉酒狀態。具體分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復雜性醉酒三種狀態。這三個概念均為精神病學和法醫學的概念。 其次,按照現行國內刑法和法醫學研究實踐結果和具體做法看:生理性醉酒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要承擔部分刑事責任或不承擔刑事責任;復雜性醉酒要承擔部分刑事責任。
6、在進行完以上精神病法醫鑒定工作后,我們才能確定每一個醉酒后的無意識行為是否要負刑事責任。如果你還不明白,請看我所寫的《醉酒搶劫案件無罪辯護成功案例》和《醉酒犯罪的律師辯護困局及對策》一文,可以在網上隨便搜索一下,就會找到。
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預防犯罪,控制酗酒,是有積極意義的。
聚餐飲酒,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場合,死亡原因也與工作無關,因此不認定工傷;
但因死亡結果的發生與公司組織聚餐存在因果關系,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員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因此,綜合來看,公司應承擔20%到30%的責任,員工個人承擔70%到80%的責任。
當然,如果一同喝酒的人員若有極力勸酒、拼酒等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喝酒喝出人命,如果一起喝酒的人有以下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
2、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
3、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4、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按照侵權法理論,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四要件:過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比如說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酒駕就是過錯,撞到行人是侵權行為,行人被撞壞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缺一不可。
而對于“過錯”,《侵權行為法》第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后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飲酒致人死亡,顯然是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法律條文:侵權行為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少喝酒,少勸酒,少去酒宴,想喝酒自己喝兩口,那個酒場厲害呀。
年底了,節假日又漸漸多起來了,節假日的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在這里先給大家提個醒,聚會喝酒有4種行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全國多地法院就辦理過多起因聚會飲酒引發的賠償案件,快來了解一下吧!
酒后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剛在吳輝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隨后,林剛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剛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里,溺水身亡。
事發后,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萬余元。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在法官調解下,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隨后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余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余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余元。
聚會喝酒4種行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