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的是_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是怎么規定的?
特邀律師
根據會計人員回避制度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可以在本單位中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內的出納工作。 《會計工作規范》中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D.別別的想想才理解,財務主管是張某,就是夫妻,位財務主管是張某妻子,就是一人二任。根據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下列做法錯誤的有( 全是錯誤)
關于第一個問題,>對會計回避制度只針對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沒有要求私營企業也實行回避制度。 理由:>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第二個問題:《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增加了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正的規定: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重開。 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便更改,易產生舞弊,不利于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原始憑證是開出單位的,出了差錯必須有開出單位再開,原來憑證作廢。如果原出具單位更正并加蓋公章后當做憑證,那么開出單位一聯就沒有更正,就變成陰陽發票了。
看是在什么單位了,要是自己家的怎么樣都行,要是事業單位或者是國有的企業就要實行回避制度,單位的負責人和單位的會計不能是夫妻不能是直系三代以內的親屬,會計和出納也是這樣的道理
一面我回答一下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直系親屬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關系。主要社會關系:包括兄妹等。希望我的回答能解決你的問題。
>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回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機關事業單位有“回避”政策,指的是主要崗位和關鍵崗位之間,需要回避。一般工作崗位并不需要回避,尤其是同是一般工作人員,或者是后勤服務人員,即使是夫妻、親兄弟等至親關系,也不需要回避。
回避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公務員或者事業人員徇私枉法、徇情舞弊,所做的一種限制措施,分為地域回避和職務回避、公務回避三處情形。地域回避是指黨政主要領導、紀委監委、公檢法司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在原籍地任職。公務回避是指執行公務時,對象有親屬關系的,辦案人員或者執行公務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職務回避,就是在同一單位關鍵崗位任職時,有親屬關系的需要回避。
通常所說的“回避”政策,主要是指“職務回避”。職務回避的崗位,主要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副職之間,以及主要領導或負責人,與分管紀委、組織、人事、財務、審計等工作的領導和具體業務人員之間,都需要回避。需要回避的對象,一般是指夫妻、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姐妹、兒女姻親等。回避一般采用調任等方式,充分征求本人意見,在協調溝通一致的情況下,采用調整單位或者崗位的方式,實現回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