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包括哪些內容_請問什么是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
特邀律師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回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謝邀。
這一問題需要根據公司性質不同進行區分。
一、對于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因此,對于上述三類公司而言,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雖然未明確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但根據法理學解釋方法上的“舉輕以明重”理論,既然已禁止單位領導人直系親屬擔任財務負責人,那么對于領導人本人也是當然禁止。
二、對于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
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因此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理論,對于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為典型例子,這類企業由于規模較小,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往往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等等均同時為一個自然人擔任。
以上。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一般沒有法律規定是可以的。 作為 股東之一,你聘用你的姐姐擔當公司財務主管或一般財務人員或出納等職務,并沒有觸犯相關法律,或相關規定,稅務等部門也不會干涉。但為了以后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你最好不要你姐姐同時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或一般財務人員或出納職務。現在沒什么異議,可不表示以后沒啊。如果公司出現財務方面的問題,也能好好的解決。
一面我回答一下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直系親屬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關系。主要社會關系:包括兄妹等。希望我的回答能解決你的問題。
看是在什么單位了,要是自己家的怎么樣都行,要是事業單位或者是國有的企業就要實行回避制度,單位的負責人和單位的會計不能是夫妻不能是直系三代以內的親屬,會計和出納也是這樣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