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區別_間接正犯與主犯的關系?
特邀律師
1、是教唆犯;2、主客觀相統一的前提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3、從第二段話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甲在主觀上認為乙達到了刑事犯罪年齡,并且想要教唆乙犯罪; (2)甲在客觀上對乙進行了教唆行為。4、根據教唆犯的理論,教唆犯是行為犯。所以構成教唆犯。
間接正犯也叫間接實行犯、他手正犯,是針對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種正犯。是指不親自實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達成犯罪目的。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從犯。
所謂間接正犯,是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去犯罪,即教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去犯罪,就是借他人之手做自己的事。
共同犯罪就是兩個以上故意共同犯罪,注意是故意!如果是過失,則沒有共同犯罪之說。包括兩者意思聯絡,共同行為等等。
因為該銀行職員不是根據甲的意思行事,如果前者是聽從后者的意圖行動的話,可以參照教唆罪導致的盜竊罪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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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司考,當然是看教材所支持的觀點。
如果你問實踐,當然是看哪個更適合定罪。刑法的實際運用,應當往好用的方向去使用。
這兩種理論的區別是:
- 極端從屬性:被教唆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教唆犯;被教唆者不要承擔刑事責任——間接正犯(視被教唆者為工具)
- 限制從屬性:被教唆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教唆犯;被教唆者不要承擔刑事責任——教唆犯。
然而,我寫完這段去翻書時,發現被最高法打臉了。
《刑事審判參考》第54集中,不在案例中,而是在[審判實務釋疑]《教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處罰》一文中支持極端從屬性,但是很混亂。該文主要觀點是:
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犯罪,教唆人成立間接正犯。但是,不影響對教唆人適用29條第1款“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要從重處罰”的規定,從重處罰。
嗯。。好吧,我的原則是最高法意見跟我不一樣時,錯的是他們這群不懂實踐的理論派。
好了,說正經的,我核實完畢:《刑事審判參考》第16集、第54集分別有兩篇文章都涉及這一問題,其觀點都是認為,教唆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屬間接正犯。
但是,相應的文章都是在[審判實務釋疑] 欄目下,而不是指導案例,所以我還是持保留意見吧。
- 第16集第75頁《利用不滿14周歲的人投毒殺人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觀點是:
無責任人沒有自己的意識或辨別能力,視為犯罪工具,所以教唆人是間接正犯。 - 第54集第141頁《教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處罰》,主要觀點是:
雖然教唆人是間接正犯,但第29條第1款規定的“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犯罪”,應理解為是實施“犯罪行為”,所以仍然可以用這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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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是支持不需要以被教唆者成立犯罪為前提的。因為第二款說得很明白,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者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這個邏輯很清楚:
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被教唆者無罪。
此情形是對教唆者從輕或減輕處罰,而量刑的前提是有罪。
結論:被教唆者無罪的情況下,教唆者仍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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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強調被教唆者必須也具備有責性,那么,如果被教唆者是無責任能力人、且未實施被教唆的罪的情況下:
- 如果視教唆者為間接正犯:既然“工具”未著手實施犯罪,故教唆行為最多屬于犯罪預備,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 如果視教唆者為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確立的,所謂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而從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來確立的,也就是居于輔助地位的人,與從犯相對的是主犯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要視具體案情而定。事實上,教唆犯和從犯兩個類別屬于兩種不同分類方法,因此彼此有交叉。與教唆犯相同的分類方法是正犯(實行犯)、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與從犯同類的是主犯、從犯、脅迫犯。
正犯本質為犯罪事實支配,直接正犯為犯行支配。間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對稱。又稱“間接實行犯”。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例如:利用精神病人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實施犯罪;利用不知情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等。一些西方國家的刑法理論中,間接正犯按正犯處罰,而被利用者則無罪。
間接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在于被利用人是否屬于實現犯罪的規范上的障礙。考慮法秩序,如果將具有期待可能性者作為工具實施犯罪,那么就成為實現犯罪的規范障礙。
反之,如果被利用者不具備期待可能性,不能成為規范障礙,利用者利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就像自己親自實現犯罪一樣,足以認定其行為的正犯性。
擴展資料
共犯人的分類: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
實行犯,又被稱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
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實行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幫助犯可以是從犯(包括脅從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參考資料來源: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決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2)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關于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對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罰;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按照對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罰。 (2)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觀上實施了教唆的行為,所以仍構成獨立的教唆犯。但是,考慮到教唆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對于這種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