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和加重情節_結果犯與結果加重犯的區別?
特邀律師
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的犯罪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只是處罰結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為會轉化為其他更加嚴重的罪名。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為(含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的持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后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并以轉化后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結果加重,即犯罪行為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強奸罪致人重傷、死亡。情節加重,即犯罪行為是在特定的場所進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實施而對其加重處罰,如入戶搶劫、持槍搶劫、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二人以上輪奸等。強奸罪的五項加重處罰情形中,只有一項是結果加重,其他都是情節加重;搶劫罪的八項加重處罰情形中,有兩項是結果加重。情節加重和結果加重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要求出現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現危害后果;前者因結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搶劫罪情節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釋,強奸罪沒有司法解釋且有爭議,如輪奸是否存在未遂)。我認為,強奸罪的情節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強奸罪不是行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該情節。如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場所實施強奸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7年3月14日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將綁架致人死亡這種結果加重犯取消,同時增加了故意傷害的情節。導致了:
1.如果綁架行為本身致人死亡,這不再是結果加重犯,按照通說的觀點,可以按照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從一種罪論處。但綁架以外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則數罪并罰。
2.如果在綁架的過程中故意殺人,直接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3.如果綁架過程中故意傷害,只造成輕傷結果,可以綁架罪的基本犯和故意傷害(輕傷)數罪并罰,若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口訣好記,但是不全,行不行?
情節加重犯,罪名多又亂,讀過此口訣,記憶不困難:
幼女跟兒童,索賄與累犯;
內外勾結犯國安,利用武/警搞叛亂;
四個未成年,教唆毒品與販黃,引誘聚眾搞淫亂;
四個國家干,
失職造成破產,掌握機密逃竄,非法拘禁和誣陷;
三個司法員,
偽證毀證妨作證,串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進房間;
拘禁毆打又侮辱,利用賣淫促三產,
假幣制造運與賣,保護區里樹亂砍,
郵政人員搞偷竊,個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裝掩,冒充警察騙,緝毒人員護毒犯,
毒犯二進宮,制黃又亂傳,監管虐待死與殘,
騙匯偽造報關單,有關人員幫著干,
戰時破壞與阻礙,軍隊裝備與人員。
加重構成要件,是法定加重和酌定加重情節。法定的,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對于犯罪分子適用的加重處罰。酌定的,是指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審判機關根據審判經驗.和具體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識酌量掌握的加重處罰。中國只有法定加重,沒有酌定加重。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舉例子:普通強奸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加重犯可判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而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中的致人死亡,強奸中的致人死亡(有爭議),非法拘禁的致人死亡……
用普通易懂的話表述一下
想象競合犯就是一個行為觸犯了幾個罪名。這幾個罪名要是不同的罪名,如果是同一罪名就不算想象競合犯。
比如你用一把狙想把A干掉,結果威力太大,子彈從A的身體里面穿過當場死亡,然后還打在了B的身上,導致B重傷,然后子彈還打在了別人的寶馬上面。你這一個行為就觸犯了三個罪名。
法條競合犯就是一個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但是這一個罪名在刑法里面有多處規定,其中可能有包括或者交叉的關系。
比如你有一天看到了有一個人有一把槍,你想占為己有,于是你就是去搶劫。這里一個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刑法第127條第2款有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罪。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都可以把這個行為包含進入。所以這就是法條競合犯。
結果加重犯就是發生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嚴重結果。
比如你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必須要有法條規定,沒有規定的不是結果加重犯。
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都是實質的一罪。
然后結合犯、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結合犯就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為刑法的規定就變成了新的罪名。
公式表示:A罪+B罪=AB罪
強盜罪+強奸罪=強盜強奸罪
集合犯就是你實施了很多次的犯罪行為,最后仍以一罪定罪處罰。
比如你喜歡賭博,今晚帶上百把萬去賭,明晚又去,后天晚上還去,這樣持續了三個月,有一天被逮住了,你去賭博一次是賭博罪,還是依然是賭博罪。
牽連犯就是為了實現犯罪的目的,在行為上和結果觸犯了其他罪名。
比如,有一天甲和幾個同伙想去搶劫運鈔車,但是看到運鈔車上有兩人有槍,于是為了搶劫成功,就順便把那兩個人的槍也一同搶了,這里搶劫槍支就觸犯另外的罪名了。
吸收犯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吸收了另外的犯罪行為。
比如甲在自家自制槍支、彈藥,隨后將槍支彈藥藏在家中,這里他制造槍支彈藥罪就吸收了他的私藏槍支彈藥罪。
情節加重犯與結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是一對比較容易混淆的兩種犯罪形態,
相同之處在于,兩者在構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處罰規定,都由刑法分則規定了一定層次的罪行單位。
不同之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構成要件上 情節加重犯除犯罪構成要件四個方面的任一要件內容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二)罪數上
1.情節加重犯的罪數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
2.結果加重犯的罪數
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對于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個,不能是數個。
(三)相對情況的不同
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結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須有法律規定。
一、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 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 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綁架致人死亡的;
7. 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 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 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
11.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 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16.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17. 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特別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
二、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加重犯是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加重情節是實施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具有嚴重情節,法律規定對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所謂加重情節,是指能夠決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較之基本犯增加的主、客觀相統一的事實因素。因而不能把情節加重犯與僅僅以加重結果作為加重處罰條件的結果加重犯相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