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基金用完了怎么辦_公共維修基金用完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是用來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假如房子拆遷維修基金沒有用完應該返回給業主,平時維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這個可以參照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用光了的話,全體業主再交.物業公司只是你們請的管家,不承擔這個義務的.
物業維修基金是指購房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之用的專門款項。既然是專門款項,那么使用的范圍是有限制的,而且是不能隨意挪用的,另外物權法出臺后,物業維修基金被改為專項維修資金 。
所謂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所謂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顯然,繳交主體是業主,這是由專項維修資金的性質決定的。《條例》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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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該辦法沒有明確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后,再維修時資金來源的問題,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按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當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后,再需維修時,需由受益方即業主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