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子公司和總公司分公司的區別_請問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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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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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議。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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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角度的區別
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
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
設立子公司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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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屬于獨立的法人,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愿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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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于: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
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1、總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法律責任一般由總公司承擔;
2、母公司一般也就是總公司或集團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一般是由母公司出資設立或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1、總公司其實就是公司,是因為有分公司的關系,所以才叫總公司,但是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出了啥事都得總公司擔著。
2、但是母公司,子公司就不一樣了,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方,二者之前是投資關系,在法律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一樣屬于獨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也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獨立經營,民事責任則由總公司承擔。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在子公司注冊地申報納稅;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它可以選擇在分公司所在地申報納稅或由總公司統一納稅;辦事處一般無需納稅。這就是它們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區別就是子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母公司與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服從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擴展資料:子公司與分公司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分支機構。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假設有總公司A,母公司B1和B2,子公司C1、C2等,分公司D1等。
那么從法律關系來講,總公司A可以下設若干子公司(該子公司法人獨立,財務獨立核算),同時也可以下設若干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財務不獨立)。
然后從隸屬關系上講,子公司C和分公司D的母公司B其實都是總公司A。在這個簡單的股權結構中,總公司就是母公司。
再一些復雜的股權結構中,總公司A可能下設子公司C,子公司C又下設了子公司E,那么E的母公司是C,總公司是A;C的母公司和總公司都是A
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法人,同時財務不獨立核算。一般而言在單一行業進行區域銷售擴張的時候用的比較多,比如銀行的分行,生產型企業的區域銷售公司等。
子公司一般而言是跨行業,便于內部管理時下設,比如總公司是賣家電的,然后想夸主業進入房地產,那么一般而言會設一個子公司進行房地產,或者在兩個行業子公司上再設一個沒有實物資產只有管理職能的“集團”。
母子公司是分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但是存在控股的關系;總分公司則并非各自獨立的實體,分公司完全受控于總公司。母公司是相對于子公司而言的;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人,母公司與子公司是財務關聯關系,他們是獨立的法人、會計主體。母公司也可以叫做控股公司。總公司是相對于分公司而言的;總公司與分公司是緊密的資金核算關系,總公司是法人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公司,若分公司的資金核算權是總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會計主體;若子公司辦理了工商手續,有納稅義務,則是獨立的會計主體。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有對應的上級公司,為母公司和總公司,但子公司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沒有。這是最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