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沒有股份需要承擔債務嗎_沒有股份的職業經理人需要承擔公司的負債嗎?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監事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償還債務和公司以及股東有關,和監事沒有直接關系。只有當監事為股東的時候,在特定的情況下,監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其財產具有對立性。那么他的債務也是獨立的。那么,只要股東對公司的責任負完。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法律上不對公司債務負有責任。在例外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任,就是股東對公司未有負完責或者抽逃出資。在公司增資的時候,如果股東出資不實,那么協助股東的董事、高管有責任。在股東抽逃出資時,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管負有責任。
公用or私用
分兩種情況,法人貸款的用途是私用還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經股東許可,發生損失,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股東也需要按比例承擔責任。畢竟當初是股東們選出來的法人代表,股東很難因為沒有許可貸款行為而避免這部分的債務問題。但如果是私用,股東是可以通過法律解決的。
表見代理問題
根據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權利以法人的名義的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貸款不適用于無權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銀行)。所以債權人追償,公司有可能會被起訴,屆時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貸款用途。
私用行為
用貸款進行個人消費、償還個人貸款等。
法人代表承擔全部債務風險
如果是私用,那么這個貸款行為是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即使是以公司名義發生的,也應當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擔所有的損失和風險,不應當牽涉其它股東。
當然這其中還涉及舉證,如何發現并證明貸款與公司行為無關是關鍵。
法人代表違法問題
將原本公用的貸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錢款到達公司賬戶后,才挪用貸款,用于個人消費等行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財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需要考慮銀行在批貸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貸款人是否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意圖。
故意獲得公用貸款進行私用
這種情況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純,就沒想貸款用作公司經營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公司主體的貸款,然后私用,屬于欺詐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當債務無法清償時,銀行向公司追償會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認這是公司行為,將其定義為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其他股東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所有債務由法人代表承擔。
這個情況在于難以斷定法人貸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還是公用。
綜上,公司股東如果不希望為此不知情的貸款承擔責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貸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夠證明貸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擔相關的責任。
表明上意氣風發,看起來是一副成功人士的模樣,背地里確實焦頭爛額,沒錢給供應商啊,沒錢給員工發工資啊,還有公司債務啊,這可能是許多職業經理人的寫照。那么,沒有股份的職業經理人,到底要不要承擔公司的債務呢?
【謝米的觀點】作為職業經理人出身的人,我的回答是:看合同以及工作中的實際操作方式,不是每家企業都是規范的,有的職業經理人確實“陷入”較深,那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公司負債的。
首先,正常情況下,職業經理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的。
經理人一般簽署的是合作協議或者勞動合同,薪酬一般是固定薪酬+績效薪酬+其他獎勵,也就是說,職業經理人付出個人的勞動,換取酬勞。職業經理人不是投資人,不是股東,不需要出資。職業經理人在授權范圍內進行經營管理,只要不違法,那么,即使經營失利,企業沒有賺錢,也是不需要承擔企業債務的。
比如,某工廠,股東出錢租賃場地、建立廠房、購買設備、購買原材料、支付員工工資,聘請職業經理人來當了廠長,所有這些投入還是老板支出,廠長只負責經營管理 ,不負責資金投入。如果工廠盈利,廠長拿到的也是約定好的薪酬,利潤是屬于股東的。同樣,如果虧損,廠長還是拿合同約好的薪酬,可能獎金沒有了,但是虧損并不由廠長承擔。
但是,以下兩種情況,職業經理人是需要承擔負債的。
第一種:職業經理人實際是隱形“股東”
職業經理人簽署的是“自負盈虧”的經營協議,股東每年收取一定的固定金額,經營投入和收益全部由職業經理人去承擔。在這里,職業經理人已經具有“承包”的性質了,算是自己當家作主的“股東”了。
職業經理人和股東簽署股份代持協議,實際上職業經理人是有股份的,只是名義上沒有。
這兩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有債務,職業經理人是承擔的,當然,也可以走司法程序扯皮,證明自己只是“打工”的,但是否能贏,看運氣吧。
比如,有一些比較難以拿到資質的行業,有些人就會把資質出借,所以在工商登記上,經營的“職業經理人”并不是股東,但是,在簽署的租賃經營協議里,他其實就是股東。他等于花錢買了這個資質的使用權,在某一個周期之內,他不只是使用運營者,同時也是所有者。比較常見的如私營養老院、私營學校之類的,所有者不想自己運營了,就會簽一個很徹底的協議,每年只收取定額費用,然后經營者自負盈虧。
第二種:職業經理人主動出資或者借款投入企業運營
職業經理人只簽署勞動合同或者合作協議,但是經營過程中,遇見資金短缺,職業經理人無法從股東獲得資金來源,有些職業經理人出于責任感或者自信,會自己去解決資金問題,自己掏錢,或者以自己名義去借錢。最終,企業虧損的時候,如果股東不認可這些投入,職業經理人也只能自己承擔債務,或者走法律途徑了。
我認識的一個朋友,他只是一個職業經理人,但是入職的企業資金一直有困難,有一次過年之前,為了給員工發工資,他只好出面借了一大筆錢。后來,由于經營一直不太好,公司一直沒有這筆錢還他。他離職之后,不得不想辦法自己歸還了這筆錢,因為如果不還,會影響他的信用。
借錢給員工發工資,或者自己掏錢給供應商款項,甚至是掏錢支付廣告費,許多職業經理人在職位上的時候,看到公司有難處,就會忍不住動用自己的錢包、人脈去幫忙問題,以期待能幫公司度過難關。如果遇見有良心的老板,會愿意承擔這些費用,但也有一些老板看到這些費用并不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就不想歸還,甚至看到錢是職業經理人掏的,就更不想還了。因為他們覺得這錢本來也是從公司賺去的。遇見這樣的老板,職業經理人是免不了要走司法程序的。
可以說,心軟的、善良的、缺乏維權意識的職業經理是最容易背上這種債務的。
實際上,以上兩種是相當不規范的一種經營方式,是職業經理人最好規避的,但在實際經營中,不少職業經理人會不知不覺就深陷其中了,最終不得不承擔公司的債務。
總結
總結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聘請職業經理人在所難免,而許多職場精英憑借自己的努力,走上職業經理人道路也很正常。作為企業經營的常態,股東、企業、職業經理人一般是可以共贏的,只要大家簽好合同,并且有契約精神,誠信經營,這種需要職業經理人承擔債務的事情是極少發生的。 但是,每年都會有很多職業經理人和老東家因為債務問題打官司,這里很大的原因就是合同簽署不完善,以及職業經理人利用自身的名義去借款,最終公司不想買單,導致雙方反目。所以,請職業經理人要特別注意這一點,以免掉坑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