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有_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
特邀律師
您好,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債權人會議的會議制度
(1)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主席、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可以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主持。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決定是否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4)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審計和評估報告;
(5)監督和解與整頓程序依法進行。
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分為第一次會議和以后的會議。
(1)第一次會議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據該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最長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天,不得遲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5天。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
根據規定,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督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助于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債權人會議職能的有效執行,并在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對破產程序進行日常必要的監督。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