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_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應如何轉讓?
特邀律師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他類型股票可以自由轉讓,不需股東會決議。
轉讓的問題比較明確,有兩種方式: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但是在內部轉讓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回購,也就是公司收購股東手中持有的股份,這雖然發生在內部但也是比較特殊的一種類型。
內部轉讓按照目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太多的限制,至于轉讓的份額、條件、價款只要雙方自己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協議并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但是特殊的情況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特殊條件情況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這種本質上也是一種轉讓,最特殊的就是《公司法解釋二》當中規定的,在股東提起解散之訴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收購股東的股權。
外部轉讓的規定比較多,但是核心思想就是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簡單地說就是外部轉讓時,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轉讓方的股權,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收購的,那么視為同意轉讓方出讓自己手中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這么規定的本意在于保證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人合性關系不被破壞。
這需要看您是把股權轉讓給誰了。如果是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股東,就不用經過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了,想怎樣轉就怎樣轉。但是如果您是轉讓給外部股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看公司章程中的約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就按照章程約定。還有一種情況是章程中沒有約定,這個時候就要依照《公司法》來進行股東大會決議了。
《公司法》的第71條規定,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時,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收到股權轉讓的書面通知這天起,如果30天沒有答復的,那么就視為他們同意這筆股權轉讓。
如果股東大會上有半數,也就是50%的股東不同意你對外轉讓股權,那么這些不同意轉讓股權的人應該購買你手中擬轉讓的股權。他如果不同意購買你的股權,那法律就認為他同意轉讓。總之,他們不同意你轉讓股權,他們就得自掏腰包買下這部分股權;他們不想掏錢買股權,就默認為他們同意轉讓。
《公司法》還規定了,在轉讓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擬轉讓股權的權利。比如說法院的強制執行,轉讓股權的,都會通知公司的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購買權。而其他股東在法院通知之日起,20天之內沒表示要買股權的,法院視為他們放棄優先購買權。
這些法律文書解釋起來很拗口,其實下載一本《公司法》看看,啥都明白了。如果您這次是對內部股東轉讓,就不必開股東大會決議了。
《公司法》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根據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可以看出,這里的過半數是不包括轉讓出資股東的。
另外,根據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