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的無因管理_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
特邀律師
我認為,在職場中真正的管理者,在工作中不管看結果,還要看過程。
記得小學的時候,學習過一篇寓言《我要的是葫蘆》。有個人種了一棵葫蘆,他看見葉子上爬著一些蚜蟲。一個鄰居告訴他快治一治葉子上的蚜蟲,他說他要的是葫蘆。最后,小葫蘆慢慢地變黃一個一個都落了。
寓言故事告訴我們,一味的追求結果,可能得不到好的結果。
真正的管理者應該是全方位的管理。
一個管理者不能只盯著結果,還要盯著過程,對實現的過程,還要每一個過程受控。
對工作結果的質量,不但關注今年的結果,還要關注去年的結果,權衡兩個結果之間的不同點,是工作質量的提高,還是還是工作過程的重復,同時要對下一年工作的結果進行思考和提升。
不但對本單位的工作結果進行審查,還要與其他單位的結果進行對比, 是否達到同行業的共同水平。
通過對工作結果的縱向、橫向對比,來衡量本單位的管理工作水平,這才是一個真正管理者的全方位管理追求。
優秀的管理者應該是全過程的管理。
在職場中,一個優秀的管理者,不應該 只盯著工作結果的實現,還應更注重每一個過程的實現。
在每一個過程的實現中,追求每一個過程的工作品質,解決存在的問題,消除不合理的環節,將過程做到最有合理、最有效。
有時候,工作中追求的結果出現了,但是有可能工作的過程不一定是最有效、最合理、最節能的。
只有形成最優化的過程,才會必然形成最合理的結果。
成熟的管理者應該是對全員的管理。
成熟的管理者不應該對只形成結果的幾個員工進行管理,還有對整個過程的人員進行全面的管理。
雖然在日常的管理中只盯著幾個關鍵的少數員工。 但是木桶理論告訴我們問千萬萬出現在個別人身上,可能會影響整個團隊的水平。
因此,提高所有人員的水平,對于整個團隊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這樣可以降低出現失誤的幾率。
每個人都能發揮出自己的潛力,應該是職場管理中的最好的狀態。
只盯著結果,不注重過程,不做好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管理,就相當于工作中只追求急近利,沒有長遠目標。
不但達不到我們今天追求的結果,而且還會影響未來的發展。
只有ABD構成無因管理,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損失或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對他人事務的管理,可見ABD項滿足這一條件,AB項是當事人為他人謀利的行為,D項是當事人為了避免他人的損失而對其羊只進行的管理,C項不是出于避免他人損失或為其謀利的目的,不構成無因管理。 另外,法律上并沒有“幫工關系”這樣的說法。
例子就比如,你在公園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狗走失了,你看狗狗可憐,就帶回家照顧了幾天,你的這個行為就是無因管理。狗主人沒有委托你照顧小狗,你也不是動物監管部門,沒有法定的義務來照顧狗。你就是管理人,狗的主人就是被管理人,也就是本人。后來,狗的主人找到了你,你有權要求他支付狗狗在你家的這些費用,比如狗的糧食錢,洗澡錢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可能有人會笑了,你這是賤骨頭啊,天生是個勞碌命,現在有機會讓你坐在管理層位置,你居然還覺得渾身不自在,可能有很多人會這樣說,特別是那些一直被人管著的員工,他們既會覺得不解,甚至還會羨慕嫉妒恨的。
說實話,很多技術出身的人轉了管理崗后,的確會有很多不適,比如如題主所說的沒什么實事可做,感覺不到存在的價值,又比如有些人還是習慣于個人英雄主義,在技術上把下屬比下去,結一下常常爭到面紅耳赤,還有些人還一直抓著技術不放手,自己一桿插到底,那下屬反而沒事可做,也有一些人對下屬不聞不問,采用過度的放養式管理,結果下屬的需求得不到關心和重視,最后團隊人心渙散。以上這些都是技術出身的人轉管理后常犯的一些錯誤。
而題主的情況是“每天都沒什么事做,感覺不到存在的價值”,這是一個很危險的信號,需要馬上調整過來,否則,團隊就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長此以往,下屬抱怨、領導不滿,想繼續待下去都是個問題哦。
現在你需要做的是,第一時間轉變思維方式,管理,它的職責在于給團隊指明方向,給團隊合理安排工作,解決下屬遇到的問題,培養下屬成長,挖掘并激勵團隊的潛能,在管理者的領導下達成公司的任務,這些才是管理者的本職工作,而不像一名技術工作者,他們做的是具體的、可見的工作,而管理者則不一樣,連開會、做PPT、聊天,甚至托著下巴在思考都是他們的工作,有一些是不可見的,也是不可量化的,但這些都是管理者的工作之一。而這些工作看似都是小事情,看似沒什么價值,但對于帶好團隊,對于提高團隊戰斗力,進而完成公司下達的任務又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說這些工作都是有價值的,但只是這個價值跟技術人員做可見事項的價值不太一樣而已。
現在已經身處管理層位置,其工作方式、工作內容也是跟做一名技術人員不一樣的,不必感到迷茫,而應該立即對這個管理崗進行重新理解,并且把思維轉變過來,并把這些看起來價值不大的一件件事情做好了,你的管理水平就會得到提高,團隊就能發揮出應有的戰斗力,那樣,才會體現出管理者應有的價值。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于本人。區別于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于本人認識錯誤,對于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客觀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范圍。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因為是為本人謀取利益,因此管理行為不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且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如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第二版第75頁)。筆者認為,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范圍。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將管理行為范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為范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為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繼續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為。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保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他人的事務依據事務的性質,有的學者將它分為三種:客觀的他人事務、純粹的自己事務和中性的事務。如我國臺灣鄭玉波。有的學者將它分為兩種: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如我國臺灣王澤鑒、我國大陸學者洪學軍。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更加細化,將他人的純粹的自己的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主觀的他人事務(亦稱中性的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并無當然的結合關系,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于他人事務。如何判斷為他人事務,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對于中性事務,是否屬于“他人”事務,客觀上無從判斷,應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為他人事務(王澤鑒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337頁)。但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是內在的,對于本人來說無從判斷,在訴訟實踐上無法操作。大陸學者洪學軍認為,如何判定是否屬于主觀的他人事務,不能僅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而須依其行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結果之歸屬,客觀地加以決定。例如購買物品系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如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自己事務(西南政法大學,洪學軍,2004年10月16日發表的《無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觀點,是務實的,便于實際操作。純粹的自己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他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事務。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償自己的債務。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主觀上認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為是為他人的管理,為誤信管理,因實際上最終利益的歸屬屬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與本人主體的合一,也就沒有了他人之存在。 (2)、無法律上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管理人與他人簽有代理、雇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依合同關系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關系。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可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判定。
(一)構成要件:不正當的無因管理,又稱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有二:①符合無因管理的三個構成要件;②管理事務的的承擔,不利于本人,和(或者)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須注意:前述的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壓根兒就不構成無因管理。與此不同,不正當無因管理雖構成無因管理,但不能當然產生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為:①不具有違法阻卻性,構成侵權。②若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則本人負有償付必要費用、必要債務、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損失的義務,但本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③若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當得利制度處理(當然,本人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無因管理糾紛,是指因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而產生的糾紛。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你好,你在一個小工廠做領班,里面有個員工不服從管理,這對你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一定要想辦法解決此事,它可以鍛煉和提升你的管理能力,有效提升你解決復雜問題的手段。
其實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你必須要考慮兩個事情。一個是你自己對服從管理的認識是什么,另一個就是工廠現有的管理制度是個什么狀況。理清了這兩個事,你自然知道該怎么管理刺頭員工了。
對于第一個事,你自己對服從管理是怎么理解的,這個會影響到你對員工管理的認識。直白的說,可能是你自己有問題,員工并非不服從管理。
如果你要求員工必須什么都聽從你的指揮,不能有絲毫的主動性,也不許員工有自己的主觀看法,必須員工絕對服從你的領導,你認為這才是員工服從管理,一旦員工沒有按照你的指導去做,你就認為員工是不服從管理。那么我就要說,你本身對管理理解有誤,需要改變的不是員工,而是你自己。
反之,你只是正常的按照工作目標分派工作任務,沒有偏袒任何員工,班組上其他的員工都按規定工作,只有一個員工不服從管理,甚至頂撞領導,這才是真正的員工不服從管理的表現。如果是這種情況,你作為領班要負直接責任,必須有效處理此事。
對于第二個事,工廠現有的管理制度是個什么水平和狀況,這直接決定了你的管理效果。通常情況下,像你們這種小廠管理制度肯定不健全,而且管理手段也非常落后。所以遇到溫順的員工就好管理,一旦遇到那種性格強勢的員工就不好管理了。所以從你這個事可以看出兩個問題:一、你們工廠缺乏相關的員工管理制度;二、不服從管理的員工個性很強勢。
以上情況分析清楚了,接下來就是如何采取有效的方法管理這種不服從管理的員工。我認為你可以采取如下的步驟和方法開展工作。
- 羅列出員工不服從管理的具體表現和行為,有針對性的制定員工獎懲管理制度,制度里面必須有明確的獎勵和懲罰,引導員工服從管理,獲得獎勵;而對于不服從管理的員工,則給予相應的懲罰。當工廠有了明確的獎懲管理制度后,你可以按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當員工不服從管理的時候,你可以按制度采取相應的措施。
- 找不服從管理的員工談話,和他做全面、深入的溝通。語氣要溫和,讓員工感到平等談話的氛圍,引導員工認識到工作上的錯誤,盡量做到讓員工表態以后服從管理。先施行管理制度,然后再找員工談話,讓員工體會到工廠管理的誠意和勢在必行,明確告知員工不服從管理的可能后果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