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有效期為永久_保密協議的有效期?
特邀律師
保密協議是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訂的為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協議,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協議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國規定保密協議是有期限限制的。
關于保密期限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是2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密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期限根據需要保密的事項來確定,長短都有可能。一般可以這樣寫:乙方對知悉的甲方的XXXX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員工進入公司時,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主要是擔心員工在職時或離職后。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包括:客戶名單、生產工藝、技術資料、管理制度等。
大多數的公司,只和中高層及骨干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極少和普通員工簽保密協議。如果您簽署了,無論在職或離職,都得遵守。當然,有以下幾種情況出現時,保密協議就自動失去法律效力:
1.保密期限自員工離職后,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員工離職后,公司不予支付保密津貼或競業補償金。
3.保密協議條款違法,超出法律許可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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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保密協議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涉及到一些特殊行業的具體單位,可延長至三年到五年,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