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_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征?
特邀律師
1、有償性(你得交保費) 2、保障性(分有形保障:汽車出險了保險公司賠錢,無形保障:汽車沒有出險但是保險公司一直在準備賠錢) 3、雙務性(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4、射幸性(你出事了才賠錢,不出事不賠) 5、附合性(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投保人不好修改) 6、最大誠信(投保人須如實告知要保險的汽車的情況,如是否營運,車身顏色之類的,保險公司在你出事故之后也得如實告知你哪些可以賠錢) 最后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人,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載體是保險標的(也就是車) 純手打,望采納!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一方面它應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共利益、協商性等原則;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與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險合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射倖性2.附合與約定并存性3.雙務性4.要式性5.有償性6.誠信性7.保障性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與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其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其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其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合同獨有的特征: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2)誠實信用原則的告知義務。(3)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4)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1.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2.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5.誠信合同由于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于其他合同。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具體地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與財產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規定或約定的保險費,保險人承擔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因保險事故對保險標的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份幾十頁的保險合同,我們普通投保人拿到手,又不具備專業知識,根本不知道從何看起。但是,保險產品又是需要長期繳費的,和我們的利益息息相關,看不懂就丟到柜子里去了,顯然也是不合適的。
那么,作為一個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普通投保人,如何快速讀懂一份保險合同的核心呢?今天,“保險觀察”就以一份重疾險為例,來給大家講解講解。
一看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最核心的就是保險責任,這是我們最需要關心的地方。所以,我們拿到保險合同,先要看保險責任,而且需要逐字逐句理解,看下是否和自己原先的理解有偏差。
比如你需要了解,這份保險的等待期是90天還是180天,重疾、輕癥是分組賠付還是不分組賠付,輕癥的保額是基本保額的20%還是30%。
也需要去了解下重疾保險金給付后,是否還承擔輕癥保險責任。有的保險是在重疾保險金給付后,之后發生無關聯性的輕癥,仍然會進行給付;而有的產品則是重疾保險金給付后,輕癥就不再給付了。
還有一個需要關注的點就是身故保額是否與重疾保額共享。絕大多數重大疾病保險、以及附加提前給付重疾的終身壽險,重疾和身故保險金都是共享的,只給付其中一項責任;但有的保險產品是在重疾保險金給付后,仍然承擔身故責任,當然這種產品保費就要貴了。
二看責任免除
在一份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以至于監管要求必須在合同中將責任免除條款加黑重點提示,否則該條款無效。從這里也能看出責任免除條款的重要性。
責任免除的事項都是先普通人不太可能發生或者碰到的事情,比如說故意傷害被保人、吸毒、犯罪、戰爭、2年內自殺等事情。
但有些也是需要投保人加強注意的,比如酒駕、先天性畸形、遺傳性疾病等。這提醒了我們廣大投保人:開車別喝酒、喝酒別開車,否則保險都沒有保障了。還有就是要注意有先天畸形和遺傳性疾病(非家族病史,注意區分)的被保人,就不能為其投保了,否則理賠時也是賠付不到的。
三看兩個“期”
兩個“期”指的是猶豫期和寬限期。
猶豫期是賦予投保人的一項很重要的權利。在猶豫期內,如果投保人發現保險責任與自己的需求不相符,是可以提出退保的,并且不用承擔任何損失,最多是損失10元的工本費(多數保險公司也不會收工本費)。
根據具體保險產品的不同,有10天猶豫期、15天猶豫期的,還有20天猶豫期的,投保人務必要去了解。注意,這里的猶豫期天數不是指工作日,而是自然天數,包括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所以自己不要算錯了哦。
寬限期是另外一個與投保人、被保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時間。因為保險合同是長期合同,長達10年,20年甚至30年的時間都需要繳費。以重疾險為例,每年的繳費日就是和第一年投保的繳費日期相同,如果忘記了呢?保險合同不會馬上失效,而是有個寬限期,國內一般是次日零時起的60天內。
在寬限期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然要進行賠付。但是過了寬限期,保險合同就中止了,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保險責任。
雖然說過了寬限期,投保人在合同中止后的兩年內,可以提出保險合同復效。但是除了2年里欠的保費需要補繳上之外,還得支付兩年里的利息,最關鍵的是需要重新進行健康告知,如果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了,可能會面臨加費、除外、甚至拒保等不利結果,得不償失。
所以說寬限期非常重要,投保人務必注意在繳費日前確保卡內余額足夠扣款,最晚也能超過寬限期。
如果是萬能險的話,它沒有明確的繳費日,和重疾險又有所不同。只要保單每個月扣除保障成本后,還有現金價值,保單就不會進入寬限期,一旦現金價值低于零了,就會立即進入寬限期。所以萬能險更為復雜一下,更需要時刻注意保單的賬戶價值。
其他條款要注意啥?
其他條款也很重要,但是我并沒有放到3個必須先看的要點之中。因為只有前3個我說的點,才是投保人在剛拿到合同時需要了解的條款。一旦沒搞清楚是否和自己需求相符的話,過了猶豫期后面就比較被動了。
比如說,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也很重要,但是這個可以在出險的時候詢問自己的業務員,或者直接打保險公司電話,根據他們的提示準備資料即可。
再比如說重疾險的病種有很重要,但是說實話,普通投保人,甚至說保險業務員,也是無法完全解釋清楚的,因為這些都是專業的醫學用語。
但是投保人并不需要特別關注。因為前25種重疾是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聯合制定的重大疾病定義,任何保險產品都必須沿用這25種重疾的定義,而這25種重疾又已經占到所有重疾的95%以上,可以說是基本覆蓋了。投保人了解和不了解這些疾病定義,都不影響最后的賠付。
再比如其他的諸如保單貸款、年金轉換、減額交清的條款,就屬于保單比較高級的功能了,有需求的話可以進一步深入了解。
歡迎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保險觀察”,持續為大家輸出干貨知識喲~
兩全保險的定義:兩全保險是一種保險類型,又稱生死合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均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壽保險,簡單來講既能提供保障,又有儲蓄功能,什么意思,就是發生事故賠付條款保額,保障期內平安無事,滿期給付所交保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利息,保費不白交。
兩全保險的特點:第一,它具有儲蓄性。
被保險人參加兩全保險,既可獲得保險保障,同時又參加了一種特殊的零存整取儲蓄。被保險人可按月(或每年)繳付少量錢,存入保險公司。若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險期滿時,可以領到一筆生存保險金,用來養老。
第二,它具有返還性和給付性。
兩全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身故,還是保險期滿依然生存,保險公司均要返還一筆保險金。在未返還給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前,投保人歷年所繳的保險費等于以保險責任準備金的形式存在保險公司。換句話說,這些保險費等于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