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認定_事故傷亡上報認定標準?
特邀律師
理論應該包括,不包括是不合理的。假如重傷不包括死亡,避開道德觀念來分析一種情況:某次房建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死亡1人,重傷50人,按照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但是如果重傷人員搶救無效多死一個人,就從重大事故變為較大事故。這種情況是后果變嚴重而安全事故等級卻降低一級,顯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有規定,在發生事故后30天內死亡的都算是事故中死亡的(交通事故是7天).
告訴你一個大家都知道的秘密,如果能讓他堅持30天一定要堅持,哪怕在29天時用盡好藥,盡一切辦法,或者叫醫院多多的搶救,直到三十天時再開死亡證明.
這是不得以的下策,傷者的死亡是我們都不想看到的,但是事后多多給傷者家屬補償吧.
如果不能堅持三十天,就不要瞞報了,因為有493號令要求的,最多可罰500萬.
重大事故的認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事故發生后30天之內的死亡應補加計算到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中!但事故率統計方法,是與單位的工作時間數的直接關聯,是二十萬工時損失率,還是百萬工時損失率,這樣相對數字本身更科學一些,體現到工作時間數據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法律沒有規定死亡人數超過多少被認定為一級重大責任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