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可以拘留人多長時間_刑事拘留有時間限制嗎?
特邀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十四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三十七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刑事拘留后,案件進入了實質辦理流程中。整個刑事案例辦理流程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
偵查階段分為刑事拘留和刑事逮捕兩個階段。刑事拘留階段最長37日,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偵查機關會向檢察院申請是否批準逮捕。經過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從逮捕之日起2個月內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完善具體案件材料,并在2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案件后,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起訴工作,移交法院審理。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般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半月。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偵查工作有遺漏,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兩次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成后,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案件檢察院用完補充偵查權,那么審查起訴期將長達五個半月時間。
檢察院完成審查起訴后,將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法院的一審審理期限最長為三個月。當然,法院認為案件沒有偵查清楚的,也有權利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也是1個月,可以退回兩次。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后,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1,行政拘留最長15天,并罰最多20天
2,刑事拘留的話,那拘留的時間可長了
3,法律規定,拘留后應該通知家屬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說因為打架之類的人被刑事拘留的情況,在刑法上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刑拘最長的期限是37天,那這時間怎么計算呢?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如何計算方面的知識:
…………………………………………………
刑事拘留,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對于流竄作案(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
批捕之后,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一般可能需要幾個月到半年左右的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偵查期限不定。
…………………………………………………
所以,從被抓進看守所到真正進監獄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半年一年,時間不定,但是在看守所的時間是抵用刑期的!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79年7月1日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先搞明白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最多十五天,除非有合并執行才會二十天,不過基本沒見過。刑事拘留就是另一回事了。單人單案是七天內報捕,多人或者多案會是三十天。但是一般都是提前報捕,檢察院不批準的話看原因,是不構成犯罪還是建議改行政處理。不構成犯罪可以報取保候審。改行政處罰會折抵,最后直接釋放。至于取保不用你擔心,不構成犯罪警方自己會報取保。你找律師報取保除非有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