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到法院流程_醉駕辦理流程?
特邀律師
醉駕,是危險駕駛罪,一般是拘役6個月以下,罰金3000元左右,所以案件程序進行的比較快,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原來是批捕科)批準逮捕,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公訴科,公訴科在一個月內審查起訴,后移送法院,法院適用簡易程序,20天結案
醉駕法院開庭簡易流程
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以下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被移送到檢察院的,應當是醉駕了(不是一般酒駕了,即0,8以上)。
還有兩個程序,一是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二是法院判刑(6個月以下,并處罰金)。當然以后還有刑執行程序等。檢察院審查期限是不超過1個半月,法院兩個月內。輕微醉駕也是醉駕,到檢察院會被批捕,批捕后由公訴科代表國家進行公訴,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檢察院二十天起訴,法院二十天判決
具體流程有:
1、抽血。2、通知拿驗血報告。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為醉駕,處罰結果:掉銷駕證,五年禁考駕證,由交警移交檢察法,提起公訴。3、交警隊告知戶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后審。4、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5、檢察院下達起訴書。6、等待法院開庭宣判。7、法院下達傳票。8、司法局受權當地司法所做調查。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調查報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據這些調查定刑。10、法院下達判決書。11、攜帶判決書到交警隊找辦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后審,再憑保證金票據,到市局退還保證金。12、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