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多遠員工才有補償_工廠搬遷搬出多少距離員工才能得到賠償?
特邀律師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公司搬遷的距離有多遠時員工才能要求賠償?怎么申請賠償?這個問題要看勞動合同關于工作地點是如何約定的。
一般來說,有風險意識的公司會將工作地點約定在所在地的市一級行政區域內,比如深圳市的公司,工作地點約定就是深圳市,那么公司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話,都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員工必須服從。
也有一些公司風險意識不是很強,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就約定在公司辦公地的地址,這樣辦公地址有變動,就等于變更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搬遷,公司就得支付補償金。
也有一些公司關于工作地點的約定,很寬泛,寫到省一級或全國,一般在實務中不被認可。
所以,工作地點約定正常的情況下,從深圳市勞動仲裁或訴訟案例來看,企業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員工應當服從,不服從的法律上的訴求一般不被支持。
怎么申請賠償?
如果工作地點約定很局限,那么一變動,員工即可主張經補。如果工作地點約定不局限但企業是跨市搬遷,員工亦可以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可以先行向企業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以上。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工廠搬遷搬出多少距離,不想去可以得到賠償。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二、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2、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
3、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
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個問題要看你之前和公司簽的合同工作約定地點在哪里。如果是寫的搬遷之前的地址,是可以索要賠償金的。但是如果工作約定地點只是籠統的寫了某某市或者某某區,而你公司搬遷后的地址剛好屬于工作約定地點的話,那就沒辦法了,不屬于違約行為。
據我所知,2018年并沒有新的勞動法。我國現行《勞動法》是2009年生效的,現行《勞動合同法》是2013年生效的。
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你說的這個規定。而且從常識判斷,也不可能有這個規定。因為每個人騎車速度并不一樣。如果規定騎車超過1小時就有賠償,那我100米距離磨蹭2小時,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賠償了?
但是,如果單位真的搬遷,并且給員工上班帶來較大困難,員工可以看看自己當初所簽的勞動合同里面有沒有關于工作地點的條款(依法是應該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一款第(四)項)。
如果有的話,員工可以以單位擅自變動工作地點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辭職,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0條,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