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的保證書法律生效嗎_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1,保證書屬于合同的一種,只要是出于自愿,雙方平等條件下訂立的,就是合法有效的2,男方寫的保證書只要是出于自愿的,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但保證書中不能有限制一方人身自由的條款,否則該條款無效3,如果男方違反保證書中的內容,在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按保證書中的條款進行賠償4,可以參考《合同法》相關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么,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凈身出戶并放棄小孩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并非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證書是經過當事人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關于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法苑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這種保證書,只有道義上的效力,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從原則上來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擴展資料: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承諾書是否合法,主要看承諾的內容是否合法。
只要雙方自愿,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有效
承諾書本質上就是一種單方協議,而協議生效條件就是平等自愿,不違法律規定,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企業如果要求員工遵守規章制度、廉潔自律、提供真實個人信息材料、履行保密義務、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等,都屬于不違法情況。
常見無效承諾書情形
放棄繳納社保、放棄休假、放棄加班工資、帶病上班、無條件服從公司安排、無條件競業禁止、完不成工作任務自動離職等等。
真實案例
曾經代理過一個案子,張旺(化名)在一家酒店做廚師,工資收入都不錯,但是酒店不愿意給上社保,于是要求張旺寫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張旺考慮到手錢也不少,而且自己可能未來回老家,上社保也沒有用,所以就按照酒店要求寫了。2017年5月,張旺在操作攪拌機時候不慎將手指夾斷,住院花了3萬多元,由于沒有社保無法報銷,酒店拒絕給賠償,所以張旺向北京市某區仲裁委提出仲裁,最終醫藥費、誤工費、社保不繳費等全部給與了賠償。仲裁庭認為,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違法我國勞動法,屬于無效,且張旺屬工傷,酒店理應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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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或協議等據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各方所簽訂的字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屬于自愿且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脅迫下簽訂的則是無效的。
當然有效。。。
但如果老公將來反悔,法官不是完全按這上面的來判決的。
保證書如何具有效力 1、建議保證書由律師見證,只要是由雙方簽字的文字證明,同時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 在法律上都可以作為有效的依據。 如果再有律師見證的話,那就和法律文書具有一樣的效率。 2、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存在過錯行為,比如婚外情、吸毒、賭博、家庭暴力等,因為行為暴露或親友規勸。 為挽回婚姻而承認錯誤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給予對方經濟賠償”等各種書面承諾。 對于該類保證書,因其內容不同,法院認定的情況也各不相同。 3、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權益的最基本的保障。 而《婚姻法》并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約定作出限制性的規定。 該約定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一般的保證書都是需要雙方在自愿的情況下簽名,亦或者有相關律師的見證,這份保證書就能具有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