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起訴國家會賠償嗎_存疑不起訴公安機關賠償嗎?
特邀律師


絕對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宣告有罪,既然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就釋放了,沒有進入到審判階段,而旦還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那絕對是清白之軀,沒有任何的犯罪記錄。
順便可以告訴你,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雖然正常情況下,大約是關了9個半月,賠不了幾個錢。
我曾經辦過這類的國家賠償。
當事人因為涉嫌毒品犯罪進去,最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放出來,我陪他去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時,一看到那份不起訴決定書,眼淚就忍不住的往下掉。后來拿到賠償金后,去律師事務所感謝我,一說到此事眼睛就是濕濕的。
由此可知錢雖不多,但是精神撫慰效果很好。
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而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首先對逮捕、拘留決定有無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先確認后賠償?!度嗣駲z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7條第3項:對有證據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確認。根據你說的情形,嫌疑人確有重大作案嫌疑,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就不予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因此是不能要求國家賠償的。辦案民警只要沒有違法侵權,都是不用負賠償責任的。
意味著什么?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并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并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并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后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圣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取保候審和不起訴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不過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一般是被取保候審的。
首先,要知道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他的還有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相比來說,取保候審不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是對社會危險性不高的當事人采取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往往是用在罪輕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一般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所以,如果一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都取保候審,說明他的罪行較輕,而且很有可能宣告緩刑。
第二,取保候審的案件當事人很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一定能夠不起訴。不起訴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如果不構成犯罪,那肯定不起訴,不管是取保候審也好逮捕也好,都會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證據不足的情形,那么也會不起訴,不管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酌定不起訴是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這時候一般當事人是被取保候審的,如果符合一定條件,是可能不起訴的。所以從這種情形上說,取保候審的更有可能不起訴,因為如果被逮捕,反映了罪行較重可能判實刑,更不要說不起訴了。
第三,實踐中不起訴的案例還是很少的,很多罪行不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往往都是宣告緩刑。犯罪后不起訴也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諒解、積極賠償等,可能會不起訴。
總之,犯罪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可能性很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不起訴的可能,但也較少。
公民認為國家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申請國家賠償,不等于能得到賠償,這要看國家執法機關是否錯誤執法,如果執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就不會得到國家賠償。
比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上列人員已被判處刑罰且實際執行,就有權獲得賠償,但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你因拒執罪,立案偵查期間被羈押了5個月,是否能得到國家賠償,關鍵要看是不是錯誤執法,如果確屬錯誤執法,自然就能得到國家賠償,否則一分錢都得不到。
當然申請國家賠償是你的權利,你完全可以行使這項權利。
如果采取了超時限的拘留措施或者采取了逮捕的強制措施,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ㄒ唬┻`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ǘ癫扇〈洞胧┖?,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ㄈ┮勒諏徟斜O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ㄋ模┬逃嵄乒┗蛘咭詺?、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ㄎ澹┻`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證據不足不起訴對公安有影響,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也可以說是無罪,當事人有權申請公安機關國家賠償,公安相關人員會被追究相應責任。
不公訴也就是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就是案子了啦,沒事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有人把這三種情況分別稱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一般來說,不起訴決定對當事人的工作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但是,公務人員受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很可能有一定的影響。如果公務人員因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相對不起訴),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能還要給予一定的處分。有的人還會受到降職降級的處分。
如果當事人是領導干部,還可能因為觸犯黨紀政紀而受到撤職處分。
被相對不起訴處理的公務人員,在近期內的使用可能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