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管理_如何加強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特邀律師
企業要生存和發展,開拓市場獲取利潤固然重要,但如何保證權益不被侵害更是基本功。因此,搞好合同管理,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最基本的要求。企業應該充分運用各種法律手段規避和化解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切實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近些年國內企業家已開始逐步認識到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這種認識無論是出于遠見習得之后的覺悟,還是出于慘痛教訓之后的警醒,終歸是值得欣慰的。企業要提升合同法律風險管理能力,首先要解決理念更新問題。
合同之于企業或重于泰山
企業管理主要是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企業就是“合同集中營”。西方有句諺語:“財富的一半來自合同。”企業的創建、廠房的建設、原材料的采購、產品的銷售、人員的招聘等等,無不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合同對象的考察、合同內容的磋商、合同義務的履行、合同權利的實現、合同的變更解除、合同的終止等等,就構成了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部。
企業風險主要是合同風險。因為合同是構成任何企業所有交易鏈的基本要素,因此,企業風險主要是合同風險。企業能否控制經營風險以及規避法律風險,都幾乎完全取決于合同法律風險的管理。以本人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一家房地產公司為例,一大群業主要求公司將所購房屋的防火入戶門更換為防盜門。客戶部經理非常頭疼,憂心忡忡地咨詢律師該怎么辦?其實,公司與業主并不存在其它法律關系,只有合同關系,凡合同糾紛,先查閱合同,再查閱法律。經查閱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附件,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住宅入戶門為品牌防火門”。因此,客戶經理完全可以拿出合同,“淡定”地回復這些客戶,而不是不知所措。當然,巧妙地安撫、引導和管理群體性客戶的情緒,避免引發更大的矛盾和糾紛,是企業的客戶經理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必須具備的另一種能力。
合同為企業運營提供保護傘
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護自己,威懾他人。企業加強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不是陷害他人。比如,在合同締結、履行、變更、終止過程中所把握的各種證據或資料,有時候就是拿出來“秀秀”而已,只要能夠威懾對方回到合同誠信軌道,即可“見好就收”,而不必無因起事端。
本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房地產企業曾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例:周某按揭貸款手續未獲銀行批準,且拒不以其它方式付款,公司發函解除購房合同;周某則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公司之所以可以在此案中勝訴,原因在于:第一,公司早就制定規章制度,并修訂審批流程,要求涉及公積金貸款的一切宣傳均須謹慎;第二,公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按揭貸款的辦理義務主體,同時約定了未辦好貸款的替代付款方式;第三,公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買受人逾期付款時公司的多種救濟途徑(包括但限于解除合同)。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策略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有全局觀念。過去一些企業將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局限于合同文本管理,或者個別合同的簽訂或履行管理。其實,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當具有全局觀念。
首先是宏觀合同管理,以致力于提升企業履行義務和實現權利的宏觀能力為目標。通過法律宣講、技能培訓、頭腦風暴、合同案件分享等方式,刷新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和法律意識,提升其通過合同實現交易目標的能力。
其次是中觀合同管理,即合同范本管理。企業不僅應當制定合同范本,還應根據使用情況定期修訂范本,并對范本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最后是微觀合同管理,即具體合同的磋商、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糾紛解決之管理。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全局觀,還應當認識到,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是一項系統工程。第一,涉及“各種角色”,從企業老板到一線員工;第二,涉及各種能力,簽約能力、履約能力、實現債權能力等均在其中;第三,涉及各個部門,既有合同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也有非合同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第四,涉及各類合同,因為“業務有大小,合同無大小”;第五,涉及各項流程,從準備到締結,從履行到終止(解除);第六,涉及各種證據,文本、音頻視頻、證人證言、短信、電子郵件等,一項也馬虎不得。
企業盈利當以誠信為本。營利是企業的天職,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企業也不能偏離誠信軌道謀取利益。在杭州的一起“兇宅買賣糾紛”中,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房屋買賣屬于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與房屋有關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內曾發生過三人被殺的兇殺案,盡管房屋本身的使用價值未因此受到影響,但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兇殺案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會因此貶值。因此,賣方未向買方告知涉案房屋發生過兇殺案的事實,構成欺詐,買方有權要求撤銷該合同。當然,誠信,不僅是對個人的要求,也是對企業的要求。伴隨《公司法》的修改,企業設立門檻已經降低,隨之而來的是企業信用管理的強化,故而,企業從成立之初即須重視合同締結和履行中的誠信精神,預防遭受不良信用記錄。
締約對象選擇重于合同文本管理。
締約如同戀愛,最為重要的要求是,“選擇對的人、一起做對的事”。然而,過去一些企業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呈現“重文本、輕對象”的傾向,因而往往事與愿違。合同債權之實現,從根本上依賴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因此,即便完美的合同文本一旦遭遇不靠譜的相對人,那也是“白搭”。民營企業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合作必須謹慎,特別應注意約定并督促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在締約主體選擇方面,要樹立一種觀念,即“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難免真小人。”當然,企業管理中并不因此否認合同文本的重要性。恰恰相反, “合同代表主體”:合同是締約主體的無聲代言;合同是經辦人員的風格再現;合同是團隊執行力的集中表現;合同是風險控制的關鍵鑰匙。
先有認同,后有合同。
在實踐中,常常聽說“買的沒有賣的精”。但,有遠見的企業家應當注重口碑。比如早年很多重慶百姓的夢想就是“擁有一套龍湖房”。龍湖公司就是依靠其行為獲得了購房人的認可,并形成良性循環。其實,眾所周知,立法傾向于保護“買方”(弱者),司法常常向“買方”傾斜。在此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也應順勢而為,盡量使客戶認同自己的經營理念。在HR管理中常常講一句話,“好員工應助推企業發展,好企業應提攜員工成長”。企業與企業之間亦然。共同成長,利益共享,企業才能實現長足的發展。
面對現實,解決問題。在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企業一般不宜“立志把官司到底”,除非有特別需要。對企業而言,重要的可能不僅是金錢,還有榮譽、時間或者其它。因此,有時候需要審時度勢,退一步,海闊天空。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遲延辦證,部分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顧問律師建議公司友好地協商解決,必要時支付部分違約金以換取公司和諧經營的氛圍,避免陷于群體訴訟或事件;部分購房者承諾不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僅要求辦證,則應珍惜此等客戶,并及時與其完善相關手續,最大程度降低損失。
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應具有證據意識。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雖不以訴訟為目的,但任何一個環節均須“拷問”“假定呈堂證供”。并非每筆交易都要上法庭,但須事前將所有的不確定性都考慮到,將可能的爭議及解決方法約定清楚,將所有的證據都留存好!可以說,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所有工作都立足于“打贏官司”而展開,對于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的環節,應考慮能否經得住司法考驗。將自己立于不敗之地,盡量避免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按約處理,實現“不戰而屈人之兵”。畢竟,“良心不如證據”,這是很多法務經理血與淚的總結。
最近網絡上流傳“扁鵲三兄弟的故事”。這則故事告訴我們,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企業業態各異,政策法律也很龐雜,涉及的合同類型十分繁多,因此,更新理念并做好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是每一個企業的必修功課。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一、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作為合同起草方可以掌握合同的主動權,將己方的合同權利通過合同條款得到充分體現和有力的保障,同時可以有效防止對方起草合同對己方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對方可能設定的陷阱。
二、嚴審對方主體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以審查對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還應對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以降低遭受合同詐騙、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不能的風險。
三、訂立合同應采用合同書的形式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發生糾紛時,因合同內容不明確、事實真相難辨、是非責任難分,法律風險極大,故不宜采用。所以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要明確和完整
在訂立合同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合同具體條款的約定,將合同內容約定的明確和完整: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應齊備、準確。名稱應與落款的印章完全吻合,合同文本中的簡稱、習慣稱呼等應有說明或釋義。
2.合同標的指向的對象應明確具體。
3.在數量方面應采用國際標準的計量單位進行約定,對質量標準有特殊要求的,應作出專門細致的約定。
4.價款或報酬的數額或確定數額的計算方法明確、幣種確定唯一、價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量化、違約責任可以量化。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明確。
6.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數額或是確定數額的方法明確。
7.爭取合同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五、關于合同的擔保
在對方提供擔保時,應審查擔保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為禁止用于抵押的財產或是法律禁止流通物,同時對法律規定應辦理登記的應及時辦理登記。如提供人的擔保,應審查擔保人的實力和信用,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是不具有擔保資格的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等,否則,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個主體,工程單體項目又多,經濟活動繁雜,如果管理不善或者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過錯行為的發生將存在著風險或潛在的風險。且近年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賠付或索賠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為此承擔了大量民事賠償責任。有的責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職務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對此,企業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已成為擺在內審面前不可擺脫的一個新課題。為搞好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根據內審實踐,初探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主要審計內容如下:
1、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2、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于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計算,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并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