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子能拍賣嗎_集體土地的房產法院能拍賣嗎?
特邀律師
法院與相關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鎮政府的批準)
1、法院查封拍賣集體土地上的房產及其附著物時不能直接處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法院對處理集體土地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需經與規劃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才可以裁定予以處理。
2、法院與相關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后,應當告知權利人到規劃部門、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后,再進行公開拍賣,債權人享有優先權,這時土地使用權方可與房產一起變更。
法院拍賣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買受人是有限制的,必須是同一集體組織的成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同一個村的農民,才具有購買的資格,否則農村房屋管理部門(過去叫“村鎮辦”、“農房辦”,后來又和“產權產籍管理所”歸一起,現在叫“不動產登記中心” )就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因為,按照司法解釋,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房屋。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歸集體組織所有。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享受。
特別是近年來,農村土地、房屋、山林等都進行了確權,進一步確定了農民財產產權地位。只有通過合法的渠道才可以流轉。
法院執行也要遵循這些規定。因此,在拍賣農村房屋時,不具備同一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肯定連名都報不上,也就是不具備買受人的資格。但是只要符合條件,拍賣成交,法院肯定會保證買受人順利完成產權變更。
1.可以通過對集體土地價格評估的方式確定其使用權價格,即借款人借錢不還,如果法院判決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還款義務,待法院文書生效后,作為原告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名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的收益,但需要通過價格評估的方式確定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價格進行價格折現,但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進行價格折現。
2.根據《農村集體土地價格評估技術指引》關于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術語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是指集體建設用地,對應于不同用途和權能特征,在公開市場或特定市場條件下形成的使用權價格;無特殊說明時,均指公開市場條件下形成的,一定年期的權利價格。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可區分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宅基地使用權價格、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按照權能特征可區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價格、租賃土地使用權價格等。宅基地在用途和權能方面均具有特定約束條件,其地價在特定市場條件下形成。本指引所稱宅基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僅適用于作為宅基地使用條件前提下。如果因為借錢不還而被強制執行名下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是可以通過價格評估的方式確定其使用權價格及附屬物的收益,并通過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的方式進行價格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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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拍賣,你可以看淘寶司法拍賣中也有農村的集體土地性質的房產在拍賣。但是,由于是集體土地性質,該房屋只能該集體流轉,買受人有條件限制,要是該集體的村民。如果通過司法拍賣取得了該小產權房,若以后遇拆遷,拆遷款應由新戶主受償。
不可以強制拍賣,拍賣集體土地使用房產證需要法院根據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協商,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鎮政府的批準。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院查封拍賣集體土地上的房產及其附著物時不能直接處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法院對處理集體土地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需經與規劃部門、國土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才可以裁定予以處理。
兩種情況:
1、如果是私人宅基地的自建房,只能由本村人買賣;
2、如果是村民委員會下屬的集體公產房,在向當地信用社抵押借款后無法歸還后,由信用社提請法院可以進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