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民事判決書_民事判決駁回反訴請求的條款?
特邀律師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制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于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于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于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后,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當事人須弄清楚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之間的區別。
1、駁回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起訴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起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則會駁回起訴。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本人(除死亡外)應當是原告,但是,在一起未成年人為受害人的案件中,起訴時卻將他的父母列為原告,這樣,原告主體存在錯誤,因此,應當駁回起訴。再如,在雇傭關系賠償案件中,應當將雇主列為被告,但是,在起訴時卻雇員列為被告,這樣,被告主體存在錯誤,因此,也應當駁回起訴。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法院只是在程序上作出了處理決定,至于案件中到底誰是誰非,法院并未審理。因為,法院審理案件之前,首先要確定原告是不是真正的原告,被告是不是真正的被告。只有在解決了這個問題的前提下,才會進入實體審理,即到底是誰是誰非。
2、駁回訴訟請求。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能否判決原告勝訴,其所涉及的因素很多,概括起來有以下三點:一是訴訟請求是否明確、適當;二是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無證據證明;三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1)訴訟請求是否明確和適當。比如,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被告帶原告到醫院去治療;或者判決被告預付10萬元給原告,由原告自己去醫院治療。在法律上,這樣的請求是不妥當的,法院也無法對此作出判決。如果原告堅持這樣的請求,那么,法院就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主張的事實有無證據證明。比如,在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借了原告10萬元錢,但是,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而被告又不承認,因此,法院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比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認為,因為被告違約,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因此請求判決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因為,原告這項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
3、駁回起訴的案件,可以重新起訴。但是,對于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能否再將起訴,不能一概而論。民事訴訟法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對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實踐中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這其中的情況較為復雜,在悟空問答里無法簡述清楚。因此,這里不再贅述。這里先簡單的說一個結論:大多數情況下,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是不可以再起訴的;如果原告認為原判決存在錯誤,可依法申請再審。
(圖片來自網絡,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行政訴訟經立案開庭后裁定駁回起訴這樣合理嗎,行政訴訟經立案說明你的行政訴訟符合立案規定,開庭是對你的訴訟主張通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的程序,裁判文書上應當有明確的對你的訴訟主張和被告證據辮護主張進行釋法說明,這一點很重要,如果沒有對你時訴訟證據主張和被告的證據抗辯主張釋法說明,駁回裁定就是一個枉法裁判,你可以將裁判文書沒有釋法說明你的訴訟主張作為上訴理由提起行政上訴。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在無任何證據的前提下還會二審嗎?
第一、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駁回起訴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不是以以判決的形式作出,依據的是程序法的規定,比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第二、即使沒有任何新證據,作為訴訟當事人,依然享有上訴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只要當事人在裁定書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上訴即可。
第三、如果在上訴后沒有新的事實及理由或者依據新的法律依據,依然與在一審階段同樣的事實和理由的話,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可在評論下方評論或者私信頭條,關注我,帶你了解更多的法律常識。
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都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處理決定,從字面上看二者相似,實則有很大的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駁回起訴是處理的程序性事項,而駁回訴訟請求是處理的實體性事項。在一般情況下,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在不應該受理而受理案件以后,法院做出的程序性處理。簡單點說,對于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首先應該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以后就應該駁回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對應該受理的案件,經過審理以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在實體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駁回起訴應該用裁定的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要用判決的方式。體現在實踐中,駁回起訴法院出具的是民事裁定書,而駁回訴訟請求法院出具的是民事判決書。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比較簡單,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內容較多,依據是民法實體法。
第三,駁回起訴民事案件的上訴期是10天,駁回訴訟請求民事案件的上訴期是15天。通常情況下,裁定書是不允許上訴的,但是法律規定對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
綜上,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在適用適用條件,法律依據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人民法院針對不同的情況作出:駁回起訴裁定書與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書。
這兩種文書,原告不服的情況下無論是否有新的證據都可以上訴。上訴后,由二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和上訴請求,重新作出裁判文書,以二審文書為生效文書。
一、駁回起訴裁定書
- 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不予受理過駁回起訴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在原告補充材料后,符合起訴條件的也可以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重新起訴。
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包括:1、原告自身缺乏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3、沒有明確的被告;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5、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6、雙方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告知原告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原告仍不撤訴的;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
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書
- 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書。
- 原告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有異議,應當在收到判決書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上訴狀并按期繳納二審訴訟費用,二審會針對上訴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
三、對生效法律文書不服的救濟
- 原告一審沒有上訴或對二審判決書也有異議,可以在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對再審不予立案或對再審判決書還有異議的,可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 不得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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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對交通事故的相關情況所作認定,不需要當事人簽字認可,不影響其效力2、提起上訴是上訴方的權利,你有這個自由在上訴狀中書寫這個內容,但是意義不大3、你的觀點從理論上來說部分正確,但是我國目前基層法院的實際情況是缺乏辦案經費,所以有部分送達時收取實際費用4、二審是否可以勝訴,和你的第二第三無關,還是要看你是否有證據足以推翻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