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支出是什么意思_贊助支出指的是什么?
特邀律師
一個是通過資助某些活動達到宣傳的目的,一個是通過媒體做宣傳。
1、贊助是社會組織以提供資金、產品、設備、設施和免費服務等形式無償贊助社會事業或社會活動的一種公關專題活動。
2、拉贊助就是尋求經濟幫助的意思。
開展贊助活動必須著眼于社會效益,以獲得公眾的普遍好感。一般地說,社會組織要優先贊助社會慈善事業、福利事業、公共市政建設以及文化教育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七條(六)項規定: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不得扣除。因此,法定準予限額扣除的捐贈,是指公益、救濟性捐贈。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7號文的規定,為支持文化、藝術等事業的發展,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對下列幾類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準予調整扣除:(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符合該文件三項具體規定的對文化館或群藝館的捐贈。他們的區別是 1、是否通過行政單位進行捐贈,贊助支出不需要經過其他行政單位確認 2、扣除時需要經過批準 3、接受公益性捐贈單位都是非贏利性質單位 都計入營業外支出用銀行存款支付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借方科目有兩種情況:
1、支付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如果屬于職工教育方面的支出,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科目。賬務處理是: 借: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貸:銀行存款
2、支付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如果屬于贊助支出,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賬務處理是: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3、營業外支出是指不屬于企業生產經營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應從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性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1、贊助別人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xx資產等) 2、受別人贊助的贊助費用計入營業外收入-捐贈收入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xx資產等)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收入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等。 ⑴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⑶營業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后結轉清理損益,若轉出價款低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③盤虧、毀損的資產發生的凈損失,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⑷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確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收入。營業外收入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因此,在會計核算上,應當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與營業收入的界限。通俗一點講就是,除企業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營業務以及附屬的其他業務之外的所有收入 視為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企業合并損益、盤盈利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捐贈利得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可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扣除。
支票的用途可以寫“贊助費”,最多寫幾個字沒有明確限制,一般按支票空格內能寫的字數為限。入賬時,除了發票,還需要支票頭,如果想稅前列支,還需要取得符合稅前扣除要求的憑證。一般情況下,贊助支出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建議按可稅前扣除和不可稅前扣除分明細核算。 簡介:贊助費,是指學生在非戶口所在學區上學,或是因成績等其它原因在非錄取學校(初中或高中)上學,要交給學校或幼兒園的額外費用。近年來,雖然教育部多次強調不允許學校向家長收取贊助費及其它各種名目的雜費,但這一現象并非得到制止,贊助費居高不下,不少大城市的幼兒園的贊助費就高達10萬元以上。2012年8月22日,部分幼兒園取消贊助費,收費標準15年來首調整。 現如今, 贊助費已經不僅僅是原來的“ 借讀費”了。不少初中,高中里都有收“ 贊助費”的現象。在我身邊,這種現象尤其突出。不少學生初中升高中時中考成績不理想,但是又想進好一點的 學校學習。怎么辦呢?“ 贊助費”就在這個時候起作用了。只要有一定的“關系”,即使學生成績只有300多分,它也會想盡辦法讓學生進 學校讀書。進去的條件是什么呢?——就要交多少多少的“ 贊助費”。 “ 贊助費”,是某些 學校對某些不明財產來源的美化。這些錢,通過學生家長的手落入了 學校某些人手中。現在這種現象已經不止一個兩個地方存在,而是很多地方都有。教育是一個民族的根本,如果連受教育都要交如此巨額的“ 贊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