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2020_捐贈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特邀律師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企業納稅需以稅法為準,這個限額并沒有廢除,除非是對類似于汶川地震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國家稅務總局另文規定可以全額扣除的特別事項。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2、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3、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4、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5、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擴展資料注意事項:1、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2、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下發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后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3、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4、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直接捐贈我記得稅法中不可以直接作為稅前扣除的,很明顯啊,你沒官方提供的證據,別人憑什么相信你已經把錢捐贈出去了,萬一你只是存放的你自己秘密開立的一個賬戶中呢,所以一般是通過中國各種公益基金會啥的對外捐贈,這樣就能取得官方證據證明你確實捐了,才能作為稅前扣除
不過這個你自己直接捐贈的是可以入賬“營業外支出”的,這一點毋庸置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規定:企業已經發生虧損或者由于對外捐贈將導致虧損或者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除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不能對外捐贈。 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為零或虧損時,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限額為零,已捐贈的全額做納稅調增處理。 財企[2003]95號中的特殊情況下不受此限,我們理解是國家對特定事項出專門文件明確稅前可以全額列支的捐贈,如對5.12汶川大地震的捐贈,我們認為是不受上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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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有些財務認為,企業通過政府或者公益性組織捐贈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真是這樣嗎?答案是否定的,凡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所進行的捐贈,還要看是否在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確定的名單之內。如果不在規定的名單之內是無法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既然說到了扣除,我們就來系統的分析,從捐贈渠道、捐贈對象、扣除金額以及扣除憑證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哪些情況可以扣除,哪些情況不能扣除!
一、捐贈渠道有特殊規定
(一)通過政府部門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須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財稅[2008]160號將政府部門具體化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因此,企業通過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通過有資格的公益性組織捐贈
只有通過符合特定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捐贈支出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這里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該取得所得稅前扣除資格,關于資格的取得,幾經變化。
1、資格審批
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符合對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2、取消行政審批,公布清單
財稅[2015]14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予以取消,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自此,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入了清單管理階段,并且每年更新。捐贈給清單內的社會團體或者通過這些社會團體所作捐贈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號 關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2018年5月2日公布了最新一批170個名單。
二、捐贈的對象有特殊規定
根據財稅[2008]160號規定,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捐贈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扣除金額有特殊規定
(一)全額扣除
全額扣除政策一般具有隨機性,主要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所得稅扣除政策。
例如,國稅函[2009]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
(二)限額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財稅〔2018〕15號)
這里的年度利潤總額是指會計利潤,不是經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扣除憑據
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應該取得特定的稅前扣除憑據,方可扣除?!?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文件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捐贈都能夠在所得稅前扣除,凡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所進行的捐贈,還要看是否在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確定的名單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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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給汶川捐贈是國務局另外發文規定,全額可以扣除。
2020年馬上結束,即將迎來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那么最新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是怎樣的呢?請耐心看完下面的總結!
一、業務招待費
按當年業務招待費的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準予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一般企業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
不得扣除。
三、保險費
1、財產保險
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2、人身保險
(1)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扣除。
(2)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扣除。
(3)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4)其他商業保險: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職工工資薪金及福利費
1、工資薪金
(1)一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殘疾人工資
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職工保險
(1)社保保險費
符合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基本社保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
不超過工資總額的5%,準予扣除。
(3)其他保險費
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
3、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準予扣除。
4、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5、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五、捐贈
1、公益性捐贈
(1)一般規定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扶貧捐贈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業通過公益社會組織或者縣及(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3)防疫捐贈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攬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六、手續費及傭金
1、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一般企業
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允許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而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特別提醒: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保險企業
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額的18%(含本數),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七、企業間借款利息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
1、非金融企業向 金融企業借款,據實扣除。
2、金融企業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據實扣除。
3、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據實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
1、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2、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三)關聯方之間的借款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開計算;沒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符合比例且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2)符合比例且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開計算;沒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別提醒: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事項稅前扣除的前提是實際發生!
大致就是上述這些,希望能夠幫到您,我是財稅小青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