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于征收的主體的是_房屋征收的法定主體?
特邀律師
房屋征收的主體規定為市、縣級人民府,而鄉、鎮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體。
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行使的稅權的內容是稅收征管權,具體包括稅收征收權、稅收管理權和稅收入庫權;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是征稅行為,即依法將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從國際上征稅機關設置的通行體制來看,一般是由稅務機關和海關代表國家具體承擔征稅主體的角色。有學者對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國際實踐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絕大多數國家的稅務部門和關稅部門都隸屬于財政部,但目前的趨勢是賦予稅務部門更大的稅收管理自主權。并且在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一般分設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收中央稅和地方稅。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征稅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不是其他主體。在我國,征稅主體的具體部門有: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海關。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定程序作出征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的征收與補償工作;而征收集體土地,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國務院批準,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按照您所描述的,街道辦是不能成為征收主體的。
征地拆遷過程中,到底合不合法我們要看征收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有缺失、有瑕疵、甚至未履行,更何況征收手續更不可能有。很多農民朋友看到“房屋拆遷公告”“拆遷明白紙”“搬遷公告”“致被拆遷人的一封信”“政府會議精神”“整體搬遷意愿書”等等普遍認為這次拆遷屬于合法,這是錯誤的概念而已。合法的征地拆遷是有嚴格法律程序及手續的。那么,如何認定這次征收行為是否合法呢?今天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與農民朋友們聊一聊,征地拆遷之中法律賦予的權利都是什么。
一、報批、審批機關
征收農村土地及房屋,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批,至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首先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征地拆遷都屬于政府行為,開發商或個人征收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疑問就是屬于違法行為。行政關機征地拆遷是有報批才有審批,征地批文更是公開透明,從中我們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等,是否符合現實征收的狀況,假如現實狀況與批準文件不符,那么,行政機構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遷違法行為。違法表現在少批多占行為。法律賦予批準之前的知情權。
二、土地房屋調查確認
法律依據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三款,關于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土地房屋調查確認是需要三方簽字(所有權人、國土資源局、村委會),并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賦予土地房屋確認權
三、批準后的公告
法律依據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實踐中,很多地方以征地批準文件屬于機密文件,你們沒有資格看,就給予老百姓打發掉,真的是機密嗎?我們想一想:地方效力高還是省政府國務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話,行政機構很樂意拿出來,嘴上還在說沒辦法,省政府同意征收,我們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準文件我們不難分析出來。法律賦予的批準后知情權。
四、土地房屋安置補償方案
法律依據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征地拆遷之中,拆遷方目的很明確,拿最少的錢,最快的簽訂補償協議。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補償協議明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嚴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現在威脅、恐嚇、株連式、停水停電、口頭承諾、威逼利誘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緊,可以去咨詢并了解,切記怨天尤人、抱怨、埋怨,這種屬于自殺行為,起不到任何作用。說法律沒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嗎?鄰居們用了嗎?法律是最后的救濟。安置補償方案的內容必須書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見到征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農民朋友們,法律賦予你們拒絕的權利。
五、依法聽證
法律依據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三款,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實踐中,很多地方老百姓聽說開了聽證會,但是參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并冒名頂替簽字并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請放棄聽證會的權利,而老百姓一直蒙在鼓里。首先農民朋友們要知道我們的訴求是什么,假如針對安置補償方案不滿意,并認為其補償并不能達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須要申請開聽證會,雖然現實不予以理睬,但這是我們每個公民法律賦予的權利,并且這也是為以后涉訴的證據原件。
國有土地上,一般是區,縣級政府直接能做出征收決定,農村需要經過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以后,由市縣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