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后可以取保候審嗎_在羈押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在羈押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取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會呈送呈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公安局一般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開出釋放證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著。
這兩個證明,就是下面的樣子: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嫌疑人,有一套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內容,就是審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點: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因為如果出現錯抓錯捕,檢察院作為批捕的機關,可能就要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而在批捕之前,辦錯案抓錯人的責任在公安這邊,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檢察院錯案責任的分水嶺。有些地方會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為公安辦案人員的考核指標,即如果公安刑拘了當事人,檢察院卻沒有批捕,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承擔一定的內部追責,比如績效、工資待遇,個人晉升等。
所以,檢察院一旦把當事人批捕,說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關的犯罪事實證據檢察院已經掌握,檢察院才會作出批捕的決定,否則他們不會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還愣頭青似的申請取保候審,等于要檢察院打自己的臉。
所以,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在檢察院批捕前,這時如果提交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注意是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請書),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會和辦案民警的呈捕意見一起送到檢察院面前,這樣,會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機率,效果遠比檢察院批捕后申請強。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沒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種暫時的羈押措施,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出現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辯護點和證據,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申請變更嫌疑人的羈押狀態。
要回答題主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幾個問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誰?什么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最后才能真正明白,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審,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被判決無罪,有可能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于刑罰,可能既判罪又判刑。
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后怎么處理?
- 對于不應當拘留的,立即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 符合逮捕條件的,提請批準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能夠取保候審的情形: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什么情形下不能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第七十八條規定: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這一條規定,不適合辦理取保候審的包括以下這幾種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具有自傷自殘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嚴重犯罪的嫌疑人。
從上述取保候審的概念和條件中可以看出,取保候審有一個實質條件,即不至發生社會危險,不妨礙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司法實踐中,根據取保候審的實質條件,有下列情形的,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辦理取保候審:
但是注意:即使是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但符合上述刑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第三、第四中情形的嫌疑人,仍然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審會判刑嗎?
結論是:不能取保候審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被判決無罪,有可能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于刑罰,可能既判罪又判刑。
理由: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都不是判刑的先決條件。判刑的先決條件是嫌疑人構成了犯罪。只有行為成立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符合逮捕條件,又具有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則應當辦理逮捕。但是,并不意味著嫌疑人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成立犯罪,還有待于法院的判決。只要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雖有犯罪事實,但犯罪構成要件并不齊備,如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等,法院完全可能作出無罪判決。事實上,現代司法實踐,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例越來越多了。法院還會根據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悔罪態度等綜合犯罪情況,分別作出判罪免刑和判罪判刑的不同判法。
拓展資料: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逮捕、取保候審屬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屬于刑罰處罰。
2,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取保候審。3,對于在法定期限內未辦結的案件,對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4,《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