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未過戶對方反悔_離婚后房產給了女方,沒有過戶還可以反悔嗎?
特邀律師
謝東友律師事務所邀 對于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一、如果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就房產問題已有明確說法,就按之執行.如果男方不配合,可提起訴訟,通過打官司并執行到位.
二、如果離婚時,房子歸兒子只有口頭協議,又沒有其它旁證,現在男方不配合過戶,那么只能以情動人,通過父子親情打動他,從而達成目的;如果男方是痞子或無賴,那沒有什么好辦法,只能譴責他的不誠信了。
法海一粟的觀點:婚內約定房產歸屬后,雖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是,仍然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因此,如果雙方離婚的,涉案房產應當歸題主所有。
1、物權法中對于不動產物權變動已經有了例外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說,根據我國的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發生變動后,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則按照其規定處理。比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時設立。這里就沒有登記生效的規定。只是,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就題主的問題,其關鍵在于,夫妻之間就不動產權的歸屬所作出的約定,是否必須登記。這就涉及到是否存在法律另有規定的問題。
2、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就是法律另有規定的表現。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法海一粟認為,這里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就是婚姻法對于夫妻之間對財產歸屬所作出約定后,即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無須進行物權變動登記。這是因為,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制度是物權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推定為共有財產,除非另外約定。這里,婚姻法并未規定這種“共有”需要進行物權登記。因此,既然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共有制的問題,沒有規定“登記生效”,那么,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問題,按照體系解釋的原則,即應當認為,也不需要“登記生效”。
3、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的問題。對于贈與合同,合同法規定的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這就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問題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夫妻對財產歸屬作出約定后,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就是說,此時此地,物權已經發生變動。“權利轉移”的事實已經發生。因此,即使從贈與的角度,贈與人也無權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有套房子分給女方因銀行有貸款沒過戶,現在過戶男方不愿意簽字,應該怎么辦的這個問題,肯定是男方后悔了,不履行離婚的協議,或者是貸款還沒有還完,只要分清楚了,就能給你答復的。
你們是協議離婚的,只要協議離婚條款的內容是在平等的基礎上,不受外來任何脅迫的情況下,是出于自愿簽訂的任何協議,哪怕再有失公允。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人,一經簽字認可,離婚既成事實,這一紙離婚協議就變成了法律文件,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在銀行按揭還貸的房屋,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可以說按照正常的程序,還貸還沒有完成的話,再憑離婚協議和離婚證,也是不能過戶確權的,男方不配合過戶是不想浪費時間。
如果說在銀行按揭還貸的房屋,借款已經完全還清的話,女方要求對還貸已經完畢的房屋過戶確權,憑著離婚證,和離婚的協議,在男方的配合下過戶,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如今男方后悔了,不履行協議離婚的協議條款,女方完全可以將男方告上當地的人民法院,強烈要求法院強制男方履行協議離婚的內容,法院一定會支持你,還你一個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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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的法律性質
離婚協議在本質是屬于合同,基于契約精神有約必遵守履行。依照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協議需要到民政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給予發放離婚證時生效。否則只成立未生效。若雙方拿到了離婚證而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雙方形成約定的合同之債,則需要繼續履行離婚協議內容。依照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二、產權認定
辦理房屋轉讓登記屬于物權行為同時也是履行約定合同內容的行為。根據物權和債權相分離理論,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物權變更實行登記公示主義,依照我國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因此結合本案房屋未經登記不產生物權變更,產權仍屬于原所有人。
三、維權途徑
1 、 若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內容,在沒有取得離婚證的情況下,雙方決意離婚則只能走訴訟離婚程序,由法院裁判。依照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若已經取得離婚證,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以物權糾紛為由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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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于財產分割的部分不可以反悔!除非有證據證明該部分約定系因受到欺詐、脅迫,否則不能夠反悔。但是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替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的,但是除為被監護人利益考慮外,不允許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損害其利益的行為。
這要看在哪個部門離的婚。在法院離的婚,一方拒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在民政部門協議登記離的婚,一方拒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個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清楚的指明了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割是受法律保護的,若一方拒絕履行協議,另一方訴訟到法院請求保護,法院只能根據雙方離婚協議,依法維權所分割的財產。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也出現一方反悔的情形,比如這套房子因對方反悔而不愿過戶,怎么辦呢?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這條規定明確告知:1.反悔必須在離婚后一年以內提出訴訟,否則會駁回起訴;2.法院通過審判,沒有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實踐中也有這種情況:既不履行協議,也不明確提出反悔,消極抵抗,遇到這種情況,你要注意的一點是,防止對方通過這種方式消耗掉了你的訴訟時效,所以你一定要在訴訟時效內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你好 首先要看,女方是通過什么方式離的婚, 如果是協議離婚 ,在離婚協議里如果約定了房產給女方 ,那么正式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后 ,該協議就生效了 ,如果男方不配合女方辦理過戶手續 ,女方可以拿離婚協議到法院去起訴 。
如果雙方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如在判決書里明確載明了房產給女方,如男方不配合女方過戶,女方可以拿離婚判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鍵看訂立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