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約定不明如何處理_利息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您好,
首先,根據您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借款協議未約定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若是口頭約定了利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您通過其他證據證明有利息的存在,如對方承認或有利息的交易紀錄等情況,法院可以支持您的利息主張。
其次,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息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法院應予支持;利息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的,屬于違法的,即高利貸,超過部分已支付的可要求返還;利息約定在24%至36%之間的,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即一方同意支付的,已支付的不可返還,未支付的則可以不再支付。
最后,民間上月息3分,也即年利率為36%,這在法律上是屬于違法的,因此,在判決中是不會支持的,若真有這種情況,建議與主審法官聯系。
有疑問也可私信法務幫進行免費解答,謝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所以,借款合同糾紛中未約定利息以及約定利息不明的,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要求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所支付的利息超出了年利率36%。
“老賴”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名詞。
1、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有以下經濟方面的后果:
a、如果是強制執行,除了承擔執行費用,從法院判決的履行期結束后第一天開始,每逾期一天支付,加付每日萬分之1.75的預期利息。
b、如果是達成執行和解后履約,權利人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2、如果題主講的“老賴”是債務人,尚未起訴到法院,那么不按約定時間還錢,原來借據中約定利息的,可以按約定收取利息,但不能超過年息24%;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收取違約金,當然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本金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和違約金,原則上約定還款期限內債主不能主張利息和違約金,但是超過約定期限的可以按每日萬分之1.75主張逾期利息。
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的“借貸”都發生在熟人之間,比如:朋友、親戚,因為一些人情世故,把錢借出去時,不太好意思讓借款人寫借條,只是一個口頭承諾,什么時候還,支付多少利息。不過大多數時候,都不主張要利息,金額小還好說,金額大的,最好寫個借條,明確約定還款時間、利息多少、逾期還款的利息等,當然了,有的人會說都是朋友還要什么利息,你可以不要,不在借條中約定就好。
因為“金錢”而反目成仇的大有人在,不是有句話說的好:“借錢的都是大爺,要錢的是孫子”,人性難以琢磨,特別是關于“錢”的事兒,一定要認真對待,萬萬馬虎不得。很多人在該還錢時候,往往一拖再拖,我們肯定氣啊,借錢那么痛快,還錢咋那難受呢!得給那些不按時還錢的一些懲罰,法律就規定了“逾期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我們通常所說的月息2分)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規定,我相信都能看懂,在此就不再做過多的解釋,不過,要特別提示一下,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若沒有約定利息,則視為無利息,此處要注意下,別到時候起訴法院主張借款利息時,法院不支持。但是,逾期還款的利息還是可以主張的,從欠款到期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其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計算呢?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若可以舉證證明經催告借款人仍然不還的,從催告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一般而言,舉證證明催告是有一定難度的,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之日,為逾期利息計算之日。
現在老賴那么多,借錢時還是多注意些,畢竟每分錢也是咱辛辛苦苦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