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銷機構有哪些_證券機構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方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銷,,另一種是包銷,包銷又分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一種是余額包銷。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上發行、網下配售;與發行人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自營賬戶可以參與網上發行按照《證券法》,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承銷商——承銷發行股票、債卷、再融資等業務,賺取承銷費
經紀商——為股民提供買賣股票的平臺,賺取傭金
自營商——自己直接買賣股票
其實證券公司都有這三種業務
1,證券自營商是指自行買賣證券,從中獲取差價收益,并獨立承擔風險的證券經營機構。它們可以從證券發行機構或籌資單位購買證券,也可以以交易所會員資格在證券交易所自行買賣,還可以兼營證券的零散交易,通過證券買賣差價賺取利潤,獲得收益。
2,證券經紀商是指以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證券并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托指令進行證券買賣,并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托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并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充當股票承銷機構的主要是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 我國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主要有以下三種:
1、證券公司
2、信托投資公司
3、專門負責為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的公司 我國充當股票承銷機構的是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
1、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代為買賣證券,并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
2、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 3 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股票承銷商是指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的中介機構,承擔股票承銷與資金交流的任務。它是股票發行機構的樞紐,直接關系到股票發行市場的成敗。主要有投資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等。股票承銷商主要辦理上市股票的分散股權銷售,包括包銷股票、代銷股票兩種。在代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只負責代銷手續,并不保證股票全部售出;在包銷制下,股票承銷商則必須擔負完全出售股票的責任,股票承銷商的收入為承銷手續費及收到投資人申購價到退件期間的利息收入。
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發行人發行的證券銷售出去,承銷商按照約定收取一定的傭金或者約定的報酬的行為。證券的發行與承銷涉及三方當事人,一是發行人,二是承銷商即證券公司,三是投資者,即購買證券的人或機構。承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銷,另一種是包銷。1.代銷代銷是證券代理銷售的一種形式,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簽訂代銷協議,按照協議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銷售所發行的證券,到約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證券退還發行人,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代銷實際上是發行人與承銷商的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因承銷商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的傭金較低。2.包銷包銷又分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一種是余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指由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由承銷商按約定價格買下約定的全部證券,然后以稍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即承銷商低價買進高價售出,賺取的中間差額為承銷商的利潤。全額包銷如果證券銷售不出去;風險由承銷商自負,故風險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銷的傭金高。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在約定的期限內發行證券,并收取傭金,到約定的銷售期滿,售后剩余的證券,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全部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后包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