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構可以擔任證券承銷人_證券承銷商是什么?
特邀律師
證券承銷商 證券承銷商是依照規定有權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的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一級市場上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媒介。其作用是受發行人的委托,尋找潛在的投資公眾,并通過廣泛的公關活動,將潛在的投資人引導成為真正的投資者,從而使證券發行人募集到所需要的資金。 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商是指以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證券并以此收取傭金的證券經營機構。由于證券交易所通常都規定一般的投資者不得進入交易所參加交易,必須由經紀商代理交易,因此,經紀商在交易中的地位極為重要。
五千萬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承銷團是指:對于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愿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
公司債券承銷人指的是:幫著企業發行債券的機構,目前的機構是由銀行和證券公司。廣義的公司債券包括:公司債、企業債、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CP/SCP/PPN/MTN),理財直融工具、債權融資計劃。其中公司債、企業債承銷人是證券公司才有資質做,在證監會注冊審批;銀行債務融資工具主要是銀行、某些證券公司(中信、中金等資質比較好的可以)發行;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并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對在股票承銷業務中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還有特別要求的條件。這些條件: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b.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并且應當有具備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c.參與過3只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3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20%的記錄。我國《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還分別對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作了資格限定。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于8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于8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2)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3)具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權。(4)具有能夠保障涉外業務正常開展的通訊設施、營業場所、設備等技術手段。(5)具有1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1名。(6)具有1年以上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或參與承銷1次以上股票的經歷。(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如果申請擔任外資股主承銷商或者境內事務直轄市人的,瞠應具有以下條件: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于1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于1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b.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主承銷商資格。c.具有2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2名。d.具有參與外資股承銷的經歷。e.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的,除應符合申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營業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經營股票承銷業務。(2)具有相當于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擔保并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相應的擔保。(3)提出申請前2年內未中斷在國際市場開展證券承銷業務。(4)有3名以上熟悉中國證券市場以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專業人員。(5)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