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機構編制核查制度_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特邀律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自治區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調整優化教師隊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基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及《教育部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教人[2002]8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各級政府舉辦的中小學校是實施基礎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教職工使用事業編制。
第三條 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保證自治區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需要,堅持精干、規范、合理、優化、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機構編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批轄區內教育系統所屬中小學機構編制,監督機構編制法規政策的執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所屬中小學機構編制方案;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分級負擔的原則和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教職工編制,核撥中小學人員經費。
第五條 中小學機構編制核定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一)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對自治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進行總量控制和政策指導,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各地、州、市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并負責對自治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級及轄區各縣、市、市轄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地、州、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級及轄區各縣、市、市轄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并經同級政府(行署)同意后,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三)縣、市、市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縣、市、市轄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縣、市、市轄區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縣、市、市轄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報地、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并匯總上報。
(四)各地、州、市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下達后,各地、州、市及縣、市、市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提出具體分配所轄中小學機構編制意見,并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教職工編制,核撥中小學人員經費。
第六條 中小學機構編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下發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學校機構和教職工編制方面的內容。
第三章 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
第七條 中小學校的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根據學校類別、規模和任務設置,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第八條 普通中學內設機構原則上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辦公室;12個(不含12個)教學班以上的學校可增設1一2個內設機構,各內設機構可配主任1名。
普通中學(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長、書記各1名,副校長1名;民漢合校的學校和12個(不含12個)教學班以上的學校可增配副校長1名。
第九條 完全小學內設機構原則上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18個(不含18個)教學班以上的學校可增設1一2個內設機構,各內設機構可配主任1名;12個教學班以下的學校只設管理崗位,不設內設機構,可配教導主任和總務主任各1名;農村小學分校或教學點指定1名教師負責學校工作。
完全小學一般配校長、書記各1名,副校長1名;民漢合校的學校和18個(不含18個)教學班以上的學校可增配副校長1名。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鄉(鎮)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并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心學校或能勝任教學管理業務的學校校長負責,可增配副校長1名。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群眾團體按有關法律及章程設立。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及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可以一人多崗、專兼結合、相互兼職。
第四章 人員編制
第十二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核定。根據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縣鎮按照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核定(詳見附表一),農村按照班額和在校學生數核定(詳見附表二)。農村初級小學(1一3年級)或分校、教學點編制原則上按農村小學核編標準核定在鄉(鎮)中心小學編制數內。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
(一)教師: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職員: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
(三)教學輔助人員: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育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
(四)工勤人員:指學校后勤服務人員。
第十四條 中小學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后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輔人員和后勤人員的,其所占教職工編制比例為:高中一般不超過16%、初中一般不超過15%、小學一般不超過9%。
第十五條 中小學應根據教育教學規律和教學需求安排班額,并根據班額組織教學班級。原則上城市普通中學每班學生45-50人,小學40-45人,農村學校酌減。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中小學校其教職工編制可適當增加:
(一)開設雙語教學課程班的學校,每校可適當增加1-2名人員編制;
(二)農牧區寄宿制學校、民漢合校的學校,每校可適當增加1-2名人員編制;
(三)鄉(鎮)中心小學,原則上增加1名人員編制,以加強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辦法和監督措施
第十七條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市轄區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情況,對中小學教職工編制進行一次全面審核上報工作。
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學機構編制總量范圍內,學校要求增設專門機構和調整人員編制,須經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批共下達正式文件后,方可執行;對于超編的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擬定具體余缺調劑計劃,逐步壓縮超編人員。要積極引導組織教職工從城鎮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和缺編學校合理流動。
第十八條 要清理各種形式的占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和各類“在編不在崗”人員。對已占用學校教職工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變相占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
中小學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不得使用編外人員頂編在崗工作。
第十九條 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農村中小學任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辭退代課教師和不合格教師,壓縮非教學人員,清退臨時人員。
第二十條 經批準設立的中小學校,凡具備法人條件的,應依法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和教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糾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由政府舉辦的各級中小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職業學校、小學附設幼兒園及工讀學校可參照執行本暫行規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中小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可參照執行本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舉辦的同類學校可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文件及規定與本暫行規定內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規范和約束履職行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形成科學合理的管理體制。我們相信,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將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 ,是指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編制,組織人事部門在編制限額內使用編制,財政部門按照編制使用情況核定預算、核撥經費,共同推動實現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財政供養數相對應的實名制目標的一種機構編制管理制度。
機構編制審批“三個一”制度:凡機構編制事項,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個部門承辦,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一支筆”審批,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家行文。
建議 :
(一)進一步增強機構編制法制意識。繼續將機構編制工作列入縣直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和鎮街科學發展觀綜合考核,進一步提高各級各部門的機構編制意識。嚴格執行“三個一”審批制度,充分發揮機構編制部門前置調控作用,嚴格控制機構和人員膨脹。要求縣委、縣政府兩辦嚴格審核把關,部門提報機構編制事項,未事先征得編辦同意的,不得提交縣里會議研究。同時,加強機構編制宣傳教育和違紀預防教育,切實提高各部門執行機構編制法規政策的自覺性。
(二)進一步規范事業機構管理。將職能作為機構設置和編制調整的主要依據,結合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和分類改革工作,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職能缺失或重疊,運轉不暢的單位予以撤并整合。在嚴格控制總量前提下,實行動態調整,充實加強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領域,同時嚴控新設立規模過小、職責任務不充分的事業單位,優化事業資源配置。進一步強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加強監督管理,規范事業單位行為。
(三)嚴格離崗人員管理。領導干部離崗和一般人員內部退養是造成滿編缺人的根本原因。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建議縣里出臺文件,不準單位再自行辦理人員內部退養;二是按照上級要求,逐步提高領導干部離崗年齡,縮小與實際退休年齡的差距,不再批準教育、衛生等系統專業性較強的干部或副科級單位副職提前離崗;三是利用好離崗干部這一資源,從中選取部分年富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同志參與縣里的維穩、社會管理、掛職包村等中心工作。
(四)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面對人員分布不平衡及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多途徑加強人員梯隊建設。一是人員編制計劃的使用,優先解決各單位急需崗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需求,避免單位業務人員出現“斷層”現象;二是采取公開選調方式,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促進干部在部門間的合理流動;三是實行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根據單位職能變化、工作量增減等情況,及時調整人員編制;四是嚴格控制鎮街干部交流到縣直單位的規模和數量,使實有人員與核定編制合理匹配;五是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從撤銷單位收回的編制中預留部分編制,用于引進高層次人才。
(五)加強借調、混編混崗等人員管理。一是規范借調人員管理,嚴格執行已出臺的借調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各單位借調人員行為。二是繼續完善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實行定編、定崗、定員,確保實有人員的數量、結構與批準的編制相對應,嚴格控制人員混編混崗。三是抓好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制定出臺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倡導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
(六)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一是認真學習貫徹中央編辦、監察部《機構編制工作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完善與紀檢、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二是適時組織政府部門執行“三定”規定、借調、混編混崗、編外聘用人員等情況的專項督查,嚴格落實“四個嚴禁”的制度規定,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切實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