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信可以作為證據嗎_道歉信可以當做證據嗎?
特邀律師
這個真的太難了,一般的視頻,照片,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太難獲得,你如果想以出軌追究對方屬于過錯方,但必須得獲取對方與他人長期穩定同居的證據,這個更難。所以不建議在尋求對方出軌證據上下功夫,還是把重點放到如何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財產權益和孩子撫養權方面吧,一般出軌方很著急離婚,對財產和孩子不太看重。
良心發現?
老穆認為,這種可能性不大。
如果他有這份覺悟的話,當初就不會偷走茍晶的大學夢!
試問,一個善于盜夢的人,又怎能輕易悔悟呢?
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他內心悔悟的這種可能性,但這樣的悔悟,不足以支撐他寫道歉信。
因為一旦寫了,也就留下證據了。
根據媒體及茍晶的自述,班主任寫這封道歉信,是事情實在瞞不住了。
一、茍晶的同鄉朋友告訴她,北京高校有同名同姓者,這引起了茍晶的懷疑。
據茍晶自述,在2002年,一個在北京讀書的同鄉朋友告訴她,她發現有一個同樣來自山東濟寧的“茍晶”在北京一所高校上學。
二、茍晶的同學發現“茍晶”在學校任教,仔細一看,是假“茍晶”,這讓茍晶更加懷疑自己被頂替了。
茍晶班主任的女兒頂替茍晶上大學畢業之后,被分配到濟寧的一所中學,任后勤部老師。
就在班主任的女兒去學校上任時,卻被同時在校任教的茍晶的同學發現并非茍晶本人,茍晶被班主任之女頂替之事由此在同學之間傳開。
三、班主任女兒畢業后,檔案回遷需要茍晶父親認領,茍父發現不對勁。
2002年,班主任女兒畢業后,檔案被分到了茍晶的鎮上,并通知茍父去認領。
茍父發現這份檔案不是自己的女兒,而是另有其人。
由此,頂替一事,露出了大大的“馬腳”來。
四、眼看紙包不住火,班主任寫了“懺悔信”。
道歉信中有這樣一段內容:
“我的女兒沒有像你這樣聰慧,智商有點欠缺,她不爭氣。我作為一個父親,非常不容易。1997年,我在很無奈的情況之下,才讓她頂替了你的成績去上大學。作為一個老師,我這樣做,的確有違師德,但是請你原諒我?!?/strong>
按常理,收到道歉信后,茍晶就有十足的證據了,她完全可以去告他。
可為何茍晶當初沒有告呢?
據茍晶自述,收到這封信的時候,正值小妹高考前夕,由于害怕小妹會重蹈她的覆轍,所以沒有舉報。
班主任寫信的時間是巧合?還是另有陰謀?
如此一分析,也就不難理解班主任為何要寫寫封信了。
如果班主任真的懺悔了,那就應該投案自首,而不是奔波700多公里追到她在浙江湖州的工作地點。
同時,他還帶來了一些“陌生面孔的大漢”,堵在廠區門口。
據茍晶自述,在同學聚會后,有人發朋友圈,茍晶發現班主任的女兒長得與她有5分以上的相似度。
這讓茍晶心里發抖!
難不成從一開始,班主任對她的每一次鼓勵,都是在替他的女兒努力嗎?
細思極恐!
“為他人作嫁衣裳”的悲劇,竟然發生在茍晶身上。
說好的高考公平呢?
老穆希望有關部門能盡快徹查此事,還茍晶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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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茍晶班主任2003年寫信道歉,是真心的嗎?如何評價?
題主問題的核心是為什么茍晶的班主任2003年寫信道歉,是真心的嗎?如何評價?說實話如果是真心的話,會只寫一封信,而不是登門道歉,或者是談一下補償,然后讓茍晶原諒自己嗎?所以我們也只能說“黃鼠狼給雞拜年,沒安好心”,而且道歉就能彌補過錯嗎?97年的大學很值錢,如果上了大學,就意味著自己一帆風水了,確實可以這樣來說。
但是并沒有茍晶被人代替了,而且是兩次高考,實際你可以想象一下,有人代替茍晶,而真正的茍晶還再次復讀,這是一般人所為嗎?因為大學已經有了一個叫做茍晶的人,如果當初真正的茍晶復讀之后考上大學,那么他的女兒代替的不久露餡了嗎?
他們班主任寫道歉信實際就是為了威脅。
茍晶說過這樣一段話,實際他們在之前就有去過大茍晶家里面去看望自己的媽媽,但是沒有一句道歉的話,而且最后還留下了一句話,你們的二女兒就要高考了吧!當時的茍晶心里面已經涼了。
而這還是因為茍晶的一個同學,班主任的女兒畢業了分到了濟寧實驗中學,同學聽說之后去找茍晶發現并不是本人,而是當初班主任的女兒,當然聰明人一眼就看出來了,用了茍晶的名字和成績考了大學。也是因為如此,所以事情鬧得滿城風雨。
所以班主任逼不得已,給茍晶寫信道歉,實際就是怕影響自己女兒的仕途而已,哪里是什么真心道歉呀!
總結和觀點的:
當然現在事情已經在路上,雖然班級主任再次去了她家和工作的地方,茍晶也覺得自己老是不容易饅頭白發,77歲的老人了,但是她還是頂住了,素質部分年齡,他們老是當初的行徑如此惡劣,導致自己本該的大好前程,被人騙了去,怎么能甘心呢!所以我們希望茍晶這個時候就不要有同情心了,這并不適合所有的事情,要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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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這樣的被害人說的話是線索,不是證據。
在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中,有一種證據叫做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其陳述能夠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被害人陳述是直接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如果被害人對案情的講述被偵查機關記錄并簽字或者自書了案情經過,那么這就符合證據的形式,屬于證據中的被害人陳述。
但,被害人對趕來的警察講述完案情后死亡的,其陳述就無法直接反應到法庭,無法在法庭上讓控辯雙方進行質證。也就是說,被害人這樣的情況無法讓其所述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這樣的情況下被害人對案情的講述不能成為證據。
警察聽完被害人的講述后,將被害人的講述形成文字,自己簽字,作為證據付卷的,是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是間接證據。
被害人最后的對案情的講述不能成為證據,當然也就不能憑借其死前的話判定某人殺人了。
上面講的都是被害人最后的話能否作為證據的問題。
認定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罪名,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即使有被告人最后的陳述做證據,沒有其他證明材料的,也無法認定一個人的罪名。
不管什么證據,要求的是內容清晰,清楚,。道歉信必須有對你做出傷害的事情感到抱歉或者陳述事實,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就算不是證據,也是一種心理壓力提交
反正我是不信!當街暴打20年前教過自己的老師,這種行為已經超越了絕大多數人的底線,不管這個老師當年是否真的如常某所言體罰過他,但是,這個老師被打后沒有報警,甚至沒有告訴家人,而是選擇了沉默和寬容,這種胸懷有幾個人能做到!但是正是這種無底線發寬松讓常某變本加厲,于是把毆打老師的視頻在同學朋友圈分享以獲得變態的快感!直到正式判決,常某都在拿老師曾經體罰過自己狡辯,哪有絲毫認錯悔過的表現?!判決了,后悔了,太晚了!滿紙謊言換不來大家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