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_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
特邀律師
這種事情家家都能經歷到,它有幾種情況!
首先說,就要看二輪承包以后,你父親的土地使用證上有幾個人在一個證上,如果你父親自己一個土地使用證,那么,你父親所在證上的土地是要被抽回,分給你父親所在的生產小組那些沒有分得土地的人!
其次,如果二輪土地承包時,你父親分地的時候,有其它家庭成員在一起,就是說二輪承包土地使用證上,你父親和其它家庭成員在一個承包證上的,如果你父親去世了,一個證上的人有繼承權,你父親的土地由證上的人繼承,土地不得抽回!
三,如果二輪承包土地使用證上,有人活在世上,同一個土地使用證上的人不在了,土地由證上活著的人繼承,不得抽回,如果二輪承包土地使用證上的人,去世了,該土地使用證上沒有活在世上的人了,沒有了繼承人,該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應該收回,分給該土地使用證上的原小組沒有分得土地的新增人口!
以上絕對是原創!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如有不同看法歡迎光臨評論區評論!
我們的聯產承包是一戶為一個承包單位,一戶幾口人承包幾份集體土地,土地承包合同書也是以戶為單位簽定的,老人去世了,土地確權和土地承包是一致的,老人的土地確權在他所在的戶口所在戶中,這是因為我們的土地承包期所決定的(30年不變)在這一承包期中政策法規采取的是:添人不添,去人不去,這樣做的目的是,穩定承包,加強承包人對土地的投入,如果不采取這樣的制度,承包人對土地投入會有短期行為,不利于土地的利用。
農村戶口有宅基地使用權,父母去世后遺留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是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于個人私有財產;而宅基地是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所有。如果房屋建筑存在,宅基地就隨房屋歸房屋所有人使用。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了,宅基地就自然歸集體所有。農村的宅基地,因為不屬于個人私有財產,所以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繼承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者買賣。宅基地不屬于農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根據土地法的這個規定,如果房屋沒有倒塌,父母去世后,子女是可以繼承的。如果房屋已經倒塌,僅剩下了宅基地,這樣子你就不能繼續使用。如果因為住房困難,需要修建房屋,那就要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農民因為居住困難需要建設房屋,就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不經過審批建造的房屋,就屬于違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所以農民如果居住有困難,需要重新建房時,無論在老宅基地上還是新的宅基地上,不管是否是老人留下的宅基地,都要進行依法審批。切不可以為自己是農村戶口,就擅自隨意建房。不然吃虧的還是自己。根據題主所說的是父母留下的宅基地,這種情況如果房屋存在,子女繼承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房子已經不存在了,想使用這個宅基地,就要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因為這個宅基地已經歸集體所有。不屬于遺留財產,所以也不能繼承,更不能繼續使用。
在外面落戶,土地確權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了,土地怎么辦?
主要看你和父親有沒有分戶,如果說沒有分戶,承包的土地你可以繼續承包。如果說你和父親戶口分開了,而你的父親戶下再沒有其他成員,也就是說出現了絕戶情況,村集體是有權收回你的土地的,你也沒有權利繼續承包土地。
一、農村土地承包是家庭聯產承包,承包地是承包給整個戶的而不是戶內的某個人,戶主只是這個家庭的代表在證書上面簽字。土地確權是對承包戶承包的面積、地塊,享有的權利進行確認,對承包主體并沒有影響。而在新實施的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對進城落戶農戶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從以上三個方面我們就知道,如果說你和父親的戶口在一起,遷往了城市,雖然現在父親去世了,你作為其他家庭成員是可以繼續承包土地的。
二、還是家庭聯產承包,承包地是以戶為承包主體而不是單個的人,如果承包主體戶消亡了,承包關系也就不復存在了。你和父親的戶口分開了,你的戶遷到城市,而你父親的戶還在老家,在你父親去世后,作為你父親這一戶主體來說,在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前提下,村上是有權收回這一戶的承包地的,如果你父親戶下還有其他人,就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你是不能再繼續承包了,承包土地村民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不屬于私人財產,是不能當做遺產來繼承的。
綜上所述,題主這種情況主要要看戶口有沒有分開,承包主體戶有沒有消亡,這兩個方面我們要分別對待,不同情況就有不同的結果。
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在農村,這樣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土地應該怎么處理?怎么繼承?
1、出嫁之后,未遷出戶口,那么出嫁女的耕地是和父母在一起的。經過2018年的土地確權,女兒會以確權共有人的身份出現在父母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證》上。這也就是說,出嫁女是和父母一起承包的耕地。那么就不存在老人去世后土地歸誰的問題,因為土地就是出嫁女承包的啊,她是確權共有人啊;
2、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或者已經在新居住地獲得了承包地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通過繼承經營權的方式來繼承土地的承包收益了。這在《土地承包法》中有著明確的司法解釋的。
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就不算村集體組織成員了。對于之前承包的耕地,只是有經營權了。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的情況下,可以繼承家庭里全部耕地的經營權;
如果戶口遷出了,在新居住地已經獲得了承包田。那么其在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就要被村委會收回了,因為一個人只能承包一份土地啊。雖然這么說,出嫁女也是可以繼承父母承包田的經營權了。
對于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土地的處理方式需要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但是無論如何,父母遺留的耕地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屬于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于其中某個家庭成員。因此,即便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就不會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此外,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重新分配。
我來答!我是春光秋月,三農問答達人,從事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多年,歡迎大家關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完成后,如果老人去世,子女是否可以繼承土地?
需要明確一點:農村家庭承包土地不允許繼承,但是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農村老人去世后,土地如何處理要依據承包合同確定,與土地確權是否完成無必要聯系。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是以二輪延包時簽訂的家庭承包合同也依據,主要解決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等問題,并且對土地承包共有人進行登記。
在二輪延包時,如果你父母二人作為承包方與發包方(村委會)簽訂一份家庭承包合同,你父親和母親就是這份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當他們其中一個人去世時,承包地繼續保留;當他們全部去世時,發包方有權收回你父母二人的承包地。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整戶消亡”。
二輪延包時,如果你與父母共同作為承包方與發包方(村委會)簽訂家庭承包合同,那么你、你父親、你母親就是你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當你父母去世時,他們的承包地集體無權收回,你可以繼續耕種。
在土地確權完成后,將給農戶頒發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但如果出現“整戶消亡”的情形,依然要收回其家庭承包地,子女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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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父母是同一個村的,房產當然可以繼承了。如果不是一個村的村民,只能繼承房子,宅基地不能繼承了,因為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你屬于外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