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立案必須證據_經偵大隊詐騙立案的證據?
特邀律師
具體辦案機關處理情況如下:1.如果是傳喚、拘傳訊問一般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2.如果不應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即應釋放;3.如果應當拘留的,傳喚、拘傳結束就會被送到看守所關押,最長24小時送看守所。綜述傳喚、拘傳后如果48小時人沒有釋放,那肯定是被拘留了。PS: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詐騙罪立案不需要直接證據,只要受害人如實報案,達到立案標準了就會立案。一般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即構成數額較大,就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在有些情況下,可先刑事拘留。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
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沒有足夠的證據起訴也應立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你好,關于民事生效判決,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涉嫌犯罪,能否就同一事實立案偵查這個問題,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但是有類似程序性的規定,下面做一個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從上述規定來看,雖然規定中沒有直接說明已經審理完畢的民事案件,在涉嫌犯罪時如何處理。但是,從文意和規定精神來看,已經立案審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實有犯罪嫌疑,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這里的“已經立案審理的案件”當然應該包括已經生效的民事案件(因為已經生效的民事案件必然是經過立案審理的)。實踐當中,如果法院發現涉及的刑事犯罪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承擔的話,通常采取裁定中止審理,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對于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該文件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如果刑事犯罪認定的事實可能導致民事判決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發生改變,理論上講,應當等到刑事程序終結后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當然如果刑事和民事認定一致,就沒有必要進行糾正。而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權在公安機關,因此,公安機關認為民事判決涉嫌犯罪,有權立案偵查,并不違法。
你爸欠信用卡賬十萬元,最好主動去和發卡行信用卡中心的銀行工作人員(催收部或法務)進行溝通,達成解決共識,
如果一直回避,拒接銀行的電話,也不還款,且你爸所拖欠的銀行信用卡款項已超過人民幣五萬元以上,
一旦銀行報案,你爸就會因為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而被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依法傳喚到案接受調查和處理,
但是,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依法傳喚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時,
會采取如下方式;
一;電話口頭傳喚,經偵部門民警會打電話給你父親,首先民警會告知你父親自己的姓氏和警號,所屬單位部門,簡要說明你父親所涉及的問題,通知你父親在規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如果你父親拒接電話或電話停機,民警也可能會打給家屬,讓家屬代為通知,現在是智慧公安大數據時代,民警通過你父親留在銀行的身份證信息,通過公安大數據系統獲得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聯系方式是分分秒秒的事兒,
二;上門傳喚,
一般由辦案部門兩名或兩名以上民警(也可以一名民警,一名協輔警)持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簽發的傳喚證,上涉案犯罪嫌疑人家中對嫌疑人進行傳喚,
三;拘傳,
對于拒絕公安機關電話口頭傳喚和持傳喚證上門傳喚的涉案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實施強制傳喚,也就是拘傳,
由辦案部門兩名以上民警持傳喚證上門執行,將拒絕傳喚的涉案嫌疑人戴上手銬,強制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公安機關不會在電話里和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詳細告知和討論具體案情,更不可能發短信給家屬。
所以,你所接到的“經偵部門”的短信,是第三方催收公司假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名義發給你的,你保留好該短信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