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金承擔債務_注冊公司中注冊資金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在2014年以前,注冊公司全部都是實繳制。什么意思?就是必須先在驗資賬戶驗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后,才能注冊公司。這說明什么?說明注冊公司,先交錢,后注冊。
題主所說,注冊資金是否真的要出?回答是當然要出。
不過改為認繳制以后,注冊資金不是馬上出,而是在公司章程上約定,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金額,以及最后的認繳期限。國家是為了鼓勵創業,降低了開立公司的難度,并沒有表明可以不用出資。
公民是自然人,是真實的人,而公司是法人,法人不是實際意義上的人,而是一個組織。一個組織想要發展,也是從現金開始的。只不過在認繳制度下,國家沒有強制要求你以注冊資金的形式出資,所以,現在大部分的公司開始經營,都是從股東借款開始的。等公司有了利潤,再還給股東。既然如此,還不如一開始先注入少量資金,確認實收資本。
認繳制下的公司注冊資本,成了公司信用的一種表現形式。公司以其注冊資本金對外界承擔債務責任,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公司的注冊資金的多少,要跟行業類型相關。一個公司連開始經營的錢都沒有,還開公司干什么?
要區分情況來確定公司責任和出資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這涉及《公司法》相關內容。
法條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3條:
-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63條: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理解以上法條意思
- 股東出資完畢后,即喪失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
- 股東的風險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數量為限。對外承擔公司債務時,原則上不用額外動用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 如果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之間的資金隨意劃轉,無法區分經營款還是私人用款,一旦發生債務風險,個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小結一下:一個人的公司,注冊資本認繳200萬,如果為了用錢方便就隨意在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之間轉賬,無法證明是否為公司正常的資金用款,如果外面欠了500萬,公司設立人就要掏500萬進行賠償。
所以,一旦成立有限公司,各種操作都要正規,避免擴大風險。
怎么操作能隔離風險
- 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除非有特殊用途,否則注冊資本不宜過高,避免發生債務危機掏空自己。
- 一旦注冊有限公司,不要在用錢的時候太隨意,避免財產混同。
- 雖然錢都是自己的,但是公司是企業法人,個人是自然人,是兩個主體。將來公司注銷前,需要進行清算,比較麻煩,所以不要閑著沒事開公司擺譜。
- 所有賬目一定要清楚,要有記錄,要合法合理,該留存在票據一定要留。
- 不要把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等重要物品借給別人,萬一有人用公司干壞事,誰是法人代表誰就要承擔所有后果。
- 如果是正經做生意,一定要請專業的律師做法務顧問,別心疼錢。至于找哪個律所,自己決定吧。我是覺得好律師比律所名氣更重要。
總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正常情況下以設立人認繳出資額對外承擔債務,但是無法證明自己的錢和公司的錢在往來賬目上操作正規的,就要用個人財產補充公司對外的債務責任。所以,想賺大錢,一定要養成好習慣。記住一句話:“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此問涉及公司資本問題,現分述如下,供參考:
公司資本的含義
- 公司資本也稱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義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并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以下幾種:
- 注冊資本。即狹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 發行資本。又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于注冊資本,也可能小于注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發行資本一般等于注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后,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注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于注冊資本。
- 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 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于股東認購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冊資本。
法定資本制與實繳資本制的區別
- 我國原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納了法定資本制,即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并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得成立的資本制度。
- 我國現行公司法的注冊資本制度由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公司的注冊資本等于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于注冊資本。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可以以單行法規定公司實行實繳制,大部分為金融類公司,如,商業銀行等。
樓主您肯定不是學財務的。
這個問題牽扯到兩個方面吧。
1、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是針對公司賬面的所有資產來還債。這些資產里,早已不是股東最早投入的那100萬了。那100萬已經變成了公司的存貨或者別的資產。除了股東投入之外,還有從別人借來的錢買的資產,公司經營過程中賺到的錢購買的資產。
這才有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資產= 負債+所有者權益 這個恒等式。
如果資產還有價值,就會通過破產清算小組來負責進行處置變現,然后用于還債。還債的時候有優先順序,先還債務,還完剩下的才是股東的。如果不夠還債務,那債務里也會有優先級,比如,員工工資、欠稅務的錢都是要先還。
那如果資產是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那抵押的資產,就要優先還這個債權人的欠款,剩下的才是還別人的。
2、公司法里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是指,在破產清算的時候,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不會要求股東再把自己的錢拿出來還公司債務。相當于是保護股東的個人財產。注冊資本金是100萬,那即使公司賠了也就賠這100萬。如果之前賺得好的時候,有分紅,那分紅也屬于個人財產,不需要再拿回來還債。
當然,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又有明顯的證據表明之前股東與公司之間有“公私不分”的情況,那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再用個人財產還債;
2、如果借款合同里,股東有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那自然也是需要股東資金還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