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辭退生病員工_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可以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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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開除請病假的員工的。在公司,享受病假期是員工的正常權利,根據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時間也不一樣,我們沒有辦法剝奪。
正常員工入司的時候,通過試用期之后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上面清楚的寫明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要求,同時也明確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每位員工都會遵守規則,但是總是會有一些員工,利用規則的漏洞,逃避自己應盡的義務,令公司很是無奈。我國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企業職工都享有正常的醫療期,企業不得以請病假、不能勝任原工作等為由開除員工。公平都是相對的,對勞動者有合法保障,但是有員工請病假周期時間有時候1、2個月,更有甚者病假期滿續休病假,請病假周期長達半年甚至更久,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營,而且員工請假,公司需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最重要的是員工持有醫院開具的醫療單,公司也沒有辦法,如果真的發生此情況,只能等合同期滿并且醫療期滿之后,要提前30日內通知,方可開除該員工,如果在勞動合同之內開除員工需要支付違約金以及醫療賠償金。既然在公司工作,大家何必讓彼此難堪呢,以后每個人都有生病的時候,建議大家適可而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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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無論是跨國大公司,還是到路邊的小工廠都需要員工,但員工也只是普通人,不像超人那么強壯,也不像蝙蝠俠那么有錢。普通人都會生老病死,員工生病或者受傷時,請假往往都讓HR們很頭痛。找誰來替代工作,這個醫療期究竟有多長等。其實很多HR與勞動者都對醫療期不清楚,為了大家可以正確了解醫療期,本期帶大家深入了解醫療期是什么。
醫療期事實上就是解雇保護期
勞動法中的醫療期含義并非指勞動者需治療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護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您看明白了吧,是一段“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而且也只是限制在工傷的范圍內,感冒發燒可不算。其實,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為絕對不能解除?!秳趧雍贤ā返谒氖l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即有重大過錯,一樣可以解雇。
什么決定醫療期長短
醫療期不是治療時間多長,醫療期就多長。醫療期期限長短取決于勞動者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镀髽I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注意:這是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計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樣。
醫療期工資怎么算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應該是國內大多數地區都適用的做法。
有些地區有地方規定,比如深圳做法是這樣的,依據深圳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
醫療補助費的適用條件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但終止勞動合同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條件不同,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需鑒定為5-10級才可享受醫療補助費。
其他
1.合同期限內員工的醫療期是一次性的,這是HR的一個常見誤區。醫療期不是員工可休假的天數,而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段周期。如果員工在規定的累計周期內實際停工治療時間累計達不到規定的醫療期限,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該累計周期不得啟動,等于員工安全了,以一個簡單的方式來理解,就是醫療期清零,每次單獨計算。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說,如果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處于醫療期,則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則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無需等到法定醫療期滿。
總結
相信都對醫療期有了一定的了解,這下子那些受了工傷的人員可不能再用要休息為由一直不上班了。HR們也知道應該給多少時間員工休息。大家還是要好好工作,小心工作,避免受傷要算醫療期。
一、能不能辭退應按《勞動合同法》辦,相關條文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關于醫療期有多年,則應遵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不能。哪個員工都希望自己身體健康,生病是身體機能出現了問題,需要休息調養。單位領導這樣做,不僅寒了生病員工的心,也會讓其他員工心里不爽,心理產生疑問聯想:萬一生病的是我呢?不要和他相同的命運。生病員工平時工作勤勤懇懇,任勞任怨,一旦生病,單位不分青紅皂白地一腳踢開,這和資本家有啥區別?你單位領導生病,休了十天半個月,誰來制約處理你呢?此舉也會埋下生病員工作出過激之舉!
工人生病后,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辭退。
1、勞動者患病后,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可以按照法定條件辭退員工。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于生病正在治療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辭退。用人單位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工作的員工,還須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秳趧雍贤ā返谒氖l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