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連貸款擔保人責任_貸款人死亡后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特邀律師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并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范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么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么辦呢?
附加擔保/追加擔保
如果你這個擔保只是附加的擔保或者追加的擔保,那么銀行首先處置的是第一擔保措施。比如借款人原來的貸款提供了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只是抵押物價值不充分或者略有瑕疵,銀行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要求追加你的個人擔保。
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過世,銀行在貸款到期或者得知借款人過世后,會主動扣劃借款人在該行賬戶內的資金,資金不足以覆蓋本息的話,則聯系借款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妻兒),若直系親屬不愿代償。那么此時銀行就會拍賣抵押物,抵押物的回款金額可以覆蓋本息的,那這筆債務則與你無關了;但抵押物拍賣的回款金額無法覆蓋本息的,差額則會向你追索。
僅有保證擔保的
如果借款人的這筆資金,僅有保證擔保的,此時仍然分情況。銀行依舊會先向直系親屬爭取代償,在直系親屬確認無法代償后,向擔保人進行索賠。如果是多個擔保人的,合同有約定擔保比例的,按照約定的擔保比例償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比例的,則等額均分;假設只有你一個擔保人的,那么此時全部的責任都要由于承擔了。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后果很嚴重。
這種情況要看擔保人所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保證責任的擔保人有先訴抗辯權。就是說如果債權人想找擔保人,必須先起訴債務人,當債務人拒絕償還或者無力償還時,才可以找擔保人要求償還。
如果債權人沒有先行找債務人這個前置程序,則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即債務人已經先行死亡,那么債權人也需要先要求用債務人的遺產來進行償還債務,當債務人的遺產不足以償還時才可以找擔保人。
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債權人既可以選擇找債務人要求償還,也可以直接找擔保人要求償還。所以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要比一般責任保證更要大。
上述兩種情況,當擔保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之后,可以再找債務人進行追償,但是如果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人將承擔很大的風險,所以給別人做擔保,一定要謹慎為之!
1、借款人去世的,擔保人仍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
3、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