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必須的等一個月嗎_離職必須待一個月嗎?
特邀律師
你進的是黑廠那就要提前一個月,如果你進的是好廠優質廠那就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離職不一定要待夠一個月!
進入職場7年,也經歷過幾次離職,在擔任管理期間也審批過許多員工的離職。在此,談談我的觀點。
1.預離職周期一個月的原因。
通常新員工入職開始,公司就會培訓有關于離職的要求,入職3天離職,提起一天申請;入職一周離職,提前3天申請;入職未滿試用期離職,提前一周申請;正式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確實,從要求上看正式員工離職的時間為一個月,公司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用這段時間招聘培養能頂替你的人,確保你的離開不對公司業務產生影響。
2.離職不一定非要等一個月。
既然已經明確了預離職期一個月的原因是確保工作交接,不對公司業務產生影響,那么按照這條線就可以看出我們離職等待期是可以變化的。例如,當前崗位替代者已經培養出來了、預離職人員本身不但對業務沒有幫助甚至還拖后腿、崗位超編不存在沒人做事等。
3.主動出擊,讓離職不需要一個月
公司規定的流程能讓大家省去麻煩,離職正常時間1個月沒有問題。如果想要加快離職速度,就需要自己主動出擊,一般只要說服自己的上級和公司的HR就能搞定。當然,這時候去談,不能只提你的要求,而是要多方面證明你現在的離去對業務不會有影響,自己已經不能繼續在崗工作,并且迫切希望能盡快結束合同。
總之,離職等待期掌握在幾個簽字領導的手里,尤其是你的直屬上級和HR,他們的簽字就確認了你離開對業務運轉影響不大的事實。沒必要老老實實等待一個月,主動去談,會有你想要的結果!
一、關于勞動法規方面的規定參照如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試用期離職,提前3天申請;試用期后離職,提前30日申請。
正式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這個是勞動法對企業的賦予的權利,企業可以使用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這個權利。企業可以在30天的范圍內酌情批準,也就是有的員工提出離職立馬批準給他辦手續;對有的員工離職申請企業最長審批期限為30日。
二、為什么會產生離職審批時間的長短差異
1、離職申請批準快的崗位
一般在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的崗位,企業會比較快的審批離職手續。如企業里的一線操作工。
員工與企業雙方已“想看兩厭”的情況,企業對員工在崗的表現已失了耐心,這種員工一旦提出離職,企業恨不得分分鐘幫他辦完離職手續,相互兩清。
還有的情況,就是很多員工提出離職后,對待工作都已經心不在焉。找好下家的更是心在曹營身在漢,甚至還會傳播一些對現在的公司負面的消息。那既然已無法繼續認真為公司效勞,公司也會順應員工的心意早點辦理離職手續。不然一邊留著已不作為的員工一邊還得繼續支付正常的工資,公司也不想做這筆虧本的買賣。
2、離職申請批準一個月的崗位
很多技術崗位、管理崗,在員工離職前需要一個交接過程。特別是交接的下一任是新人的時候,老員工得給新員工培訓上崗,給新人一個月的上手期時間不算長,這樣能盡量減少員工離職后對所在業務的最大影響。
個人認為,員工既然離職了,一定要與公司好聚好散,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盡量減少因自己離職而給公司帶來的影響,說不定以后也會得益于給前東家留下好印象。
一個人活在世上什么最重要?我認為“誠信“最重要,否則今后誰會用你呢?不要說一個月,哪怕是差一天也不行。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公司作為一個用人單位,凡事只能按章辦事,對事不對人。你應該體諒公司的難處,不然,其他員工怎么辦?當然,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如果你確實有急事有難處需要離開,從人性化管理的角度來講,可請求公司在不影響整體管理的前提下酌情處理。如果是公司強迫你留下來,而你并沒有違約,那就另當別論,可向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申訴。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擴展資料
-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您好,
理論上,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員工仍處于試用期,那么提出辭職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發出書面通知給到公司;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則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書面通知。對于公司辭退員工,也是一樣的時間節點。
在實際操作中,情況就可能千差萬別,主要看公司對于交接的要求。
有些公司對于交接的完整度要求較高,則會安排固定時間來交接,并在離職清單上設置是否交接完這一項,作為可以繼續辦理離職手續的前提。一個月往往是比較通用的時間。
對于工作崗位復雜度、連續度不高的情況,有些公司也會主動要求交接時間不需要一個月,而提前讓員工離開。這樣的公司就按實際出勤結清工資即可,不一定會按一個月的時間來多留員工。自己還節省了一定成本。
更極端的情況,有的公司主動炒人,老板實在忍受不了員工,也會讓員工辦好離職手續直接走人,相應的補償金一分不少。
關于是否可以請假,也有幾種情況,但原則上還是以您是否完成了工作交接為前提。
假設您過了試用期,也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那么這一個月通常還會包含員工的未休年假。如果您還有未休完的年假,是可以提出休掉,那么實際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確實會提前。
假設您沒有未休完的年假,可以和公司商量集中在幾天內交接完畢,實際薪水按實際出勤來結算。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會有太大異議。這與您所說的無薪事假相等同。
為了提前離開而請病假的做法就不建議使用了。一來誰也不愿意咒自己生病,二來這也不是誠信的行為。和公司協商,并保證在一定時間內交接完畢是比較可行的方式。
不管哪種情形,認認真真把工作交接完,不給公司的業務留下負面影響是一個人的基本職業素養。如果您的工作極其復雜,確實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高質量的交接,那么還是建議您不要吝嗇這一個月。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祝您好運!
謝謝你的邀請。
一般來說,離職的話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一方面是單位需要考慮找合適的接班人接替你的工作,如果說你的單位是政府機關、國企、學校醫院事業單位的話,可能需要提前三四個月或者半年,因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的管理機制比普通民營企業更復雜。
如果說你在單位屬于中高層管理崗位或者核心技術骨干人員的話,可能需要的時間會更長一些。因為你的位置涉及到的業務運營影響太大,公司為了保證項目或者業務的順利進行,必須會極度的去挽留。但是在中國人的眼里,員工一般提出離職的話,基本都不會留下來。為什么?因為在中國人的傳統文化中一直強調的是民族的堅韌性,如果說員工可以忍的話,是不會向企業提出離職的,一旦員工提出了離職的想法之后,也就是說已經到了基本沒有挽回的地步了。所以這個時候基本上是留不住員工的,只是為了保證企業業務或者項目的順利進行而暫時穩定住員工,然后馬上再物色新的人來替代他的工作。
所以你要離職的話,看下你自己的情況,民營企業還是國企還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離職的目的是為什么,公司無法提供成長空間,還是工作太累不適合,還是你志不在此想出去換個行業,還是你打算出去創業?一定多考慮考慮!
以上即為我個人的一些觀點,大家如有有別的觀點歡迎評論。
最后,祝您生活幸福,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