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不是代理人本人簽訂_不是本人簽名的保險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如果你能證明簽字不是本人簽字,完全可以,不是本人簽字可以認定為合同無效。
在購買保險過程中簽字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簽字生效,現在大部分的公司已經采用電子簽名了,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您的合同應該是長期保險,在長期保險銷售之后保險公司一般會進行電話回訪,里面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是合同是否是本人簽字,一般的回答都是本人簽字,如果回答不是本人簽字,這份合同在一開始的時候就不能成立。
現在你已經在保險公司退保了,所有流程都已經結束,你再提起重新審核,這些流程是比較麻煩的。
給你幾個建議:
第一、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是本人簽字,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一般保險公司會受理這樣的案件。
第二、走投訴渠道,只要是投訴,保險公司一般都比較重視,會重新調查,重新走退保流程。
第三、述諸法律程序,當然是金額比較大的需要走這個司法流程,一旦進入司法流程就有可能要做筆跡鑒定,證據收集,時間周期會比較長。
《保險法》有明確規定,嚴禁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字,嚴禁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簽字。如今這份保單上被保險人和投保人都不是本人簽字,這份保單是自始無效的,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況。你可以據此主張這份保單無效,所繳納的保費可以全額退還。如果保險公司拒絕,你可以憑你手中的保單原件向保監局投訴,做個筆跡鑒定就一目了然了。或者直接起訴,都可以,沒有任何問題。
法海一粟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都不是本人簽名的保險合同,應當是無效合同,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事后追認的除外。
1、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這就是說,保險合同的訂立需要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就本案而言,如果投保人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就說明投保人并未向保險公司提出過投保要求。因此,基于投保人并無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該保險合同對投保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2、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的重要的關系人。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就本案而言,既然被保險人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這說明,該保險合同及保險金額并未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因此,該合同是無效的。
3、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追認問題。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投保人沒有在保險合同上簽名,則說明,是有人以代理人的名義訂立了該份保險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追認該保險合同的,則合同成立并有效。
關于被保險人的同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4、本案處理方式。題主提出的問題是:保費能要回來嗎?這說明,題主不想該保險合同生效。因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當采取不追認的做法,向保險公司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當然,如果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也可以以追認的方式讓該保險合同生效,以享受保險利益。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晚上好!
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準確的說是“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身份,是“代理人”,不是員工!代理人和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沒有五險一金等。簡單的說就是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一個代理商,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自負盈虧,拿的是銷售分成。
保險公司要求代理商繳納保證金一類的,是不違法的。這種事屬于合法但不合理的情況,還有的保險公司搞什么“考勤”和“打卡”什么的,說明這家保險公司的管理制度比較苛刻,如果不喜歡,可以不做,換做其他公司。如果保險公司以“考勤”“打卡”等理由克扣代理人工資,可以去銀保監會投訴,投訴熱線:12378,非常給力。
同時,也希望管理部門能夠重視一下保險公司的這種營銷模式,代理制+門檻低,幾乎和直銷和傳銷一個模式了!現在保險行業亂像叢生,欺壓代理人,誤導客戶等亂像層出不窮……
保險產品是很復雜的金融產品,不僅需要保險產品知識,還涉及金融,法律,投資等很多領域的知識。如果長此以往還是這么粗放的發展下去,對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肯定是起不到積極作用的。真心希望管理部門能夠重視一下,到了該改革的時候了!
這個理論上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實際操作也不會那摩簡單,平安的簽字需要掃臉的,代理人光簽一個字好像作用也不大,不知道其他公司需要掃臉不?
假如真出現這種情況,那就真的有點惡心人了,好的情況,把業務員干掉,你投訴下可以有保障,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賠點,不夠情況下你估計只能找那個業務員了。反正夠惡心人的,你和公司都是受害者,你找的這個代理人太不靠譜了,太不是東西了。最后最壞就是你要告代理人和保險公司,最后會有一個怎樣結果就不知道了。
保險代理人是保險公司的外勤人員,和保險公司簽署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要想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簽署勞動合同,那需要從外勤轉為內勤,這樣才可以。保險內勤主要配合相關內勤主管進行單證整理,出單及保單核對,業務相關資料錄入存檔等工作。總體來說工作比較瑣碎,需熟悉計算機操作及EXCEL表格。保險代理人則需要自己跑業務,不需要處理內勤的工作,不過沒業務也就沒有收入,彈性工作制。
題主,這里涉及到壽險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情況會有一些不同哦。
首先關于投保人簽字:
《保險法解釋二》的第三條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所以,如果是投保人不是本人簽的,但后期正常在交費的,合同是被認為有效,所以從法律上講,要退全款有難度的。不過《保險法解釋二》是2013年出的,也就是說發生在這之前,那退全款的幾率就又增加了一些。
關于被保人簽字:
一、如果投被保人為同一人,參照以上投保人簽字,但若投被保人都沒簽,那申訴成功的概率會大一些。
二、投被保人不為同一人的情況,不論投的是哪一家的壽險,如果被保人簽名不是本人簽的,可以要求全額退款,如果保險公司不退,建議立即向本地監管機構舉報。
最后,話說回來,簽名是否是自己簽還是代簽,可以進行鑒定的。
保險合同必須本人簽字 非本人無效 切可以追究帶簽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