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應當遵守什么原則_想要成功,要遵守哪些原則?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首先,這個題目的內涵小而外延很大。三百六十行,行行出壯元。就是要看我們想在哪一行成功,做到什么壯況算成功?
我本人是一個秦嶺大山里的山民,文化低,沒手藝,缺資金。但是,我非常向往通過自己的辛苦努力而改變自己的生活壯況,我想我一定要找個突破口,讓自己的家庭生活,有個長久的發展規模和提升空間。我當時看好的小項目是養蜂,我們這里每年花期長,花品多。地處秦嶺西南,陽光雨露等環境也很好,想到就干,立即行動。第一年的冬季,買了十箱中蜂,然后備好防寒物品和漫漫寒冬喂養中蜂所需的自砂糖。找個避風向陽的地方,把十箱中蜂罷放好,按時的給中蜂喂點白糖,我想,這就算開始養蜂了。過完年立馬就到了春暖花開的季節,某天我發現有兩箱中蜂蜂口毫無動靜,打開一開,不知道什么時候早就凍餓而死了。家人們都很傷心,就是不知道因什么原因而造成的。又過了兩個多月,夏季到了,到處花開燦爛,蜂飛蝶舞。我想這回該正常了吧,也盼著蜜蜂兒勤采花多釀蜜。可誰曾想到夏未的某一天,有兩箱蜂兒分蜂了,第一天有三箱蜂在不同的時間段,一窩蜂的沖天而飛,漫天飛舞。家人們和我哪見過這個陣仗,只知道老蜂王孕育好了新王,這是要分家另過了。當時也沒經驗,更無妥當辦法,就這樣眼睜睜看著三箱蜂旋飛嗡叫而去。至此十箱死二分三,僅剩五箱了。雖說是舍了點小飛財,但我心里深深的悟出了一個道理:沒有丁點技術和實際知識,那是萬萬不能的。
事后,在全村和全鄉范圍內,了解和打聽那些養蜂大戶和專業能人,虔誠的向別人討教學習養中峰的各種技巧技能,并且給師傅們幫工以換得給予我的手把手的指導。有時也多次擠出時間,去參加街道舉辦的中峰養殖培訓班,在理論上正式學,學正規的知識,在實踐中認真做,按正規的程序做。大半年參加過四次培訓班的學生,專門請教過八個養蜂師傅,十一次用換工的方式,把師傅請進家里,當面實際言傳身教。講解中蜂的飼養、防蟲、防寒、防熱等等,還有各類查看,新王臺的有效培育,如何搖糖產蜜,例如,師傅們講說,每年的六月份不等,發現哪箱中蜂有了新王臺,并且可以把老蜂王的翅膀剪掉三分之一,讓老蜂王分蜂時,就分在十多米以內,從而減少分蜂的損失。
學到了一點理論知識,又初步掌握了一些基本的養蜂技巧。我有了踏實感,第二年冬季,又買回了二十箱中峰。自己一邊飼弄,一邊摸索中蜂的一些生活規律。漫漫的這種養殖中蜂的小事業,就漸漸走上了正規。第三年收入也漫漫上來了,后面又擴大了十七箱,前后包括夏季分蜂的新蜂,已經共有五十多箱中蜂了。中蜂養殖是個苦累的活兒,也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活兒,一但掌握好了最基本的技能,就能帶給你豐厚的回報。
通過三年的初學養蜂,我認識到,在生活中的某一個行業,想要成功,就要認真的學,踏實的做,既要有目標,又要有恒心。任何行業都有成功的人士,任何成功都是認真的學習和踏實的干出來的。
基本原則:
1、確立國家與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標;
2、采取綜合一體化的手段;
3、新安全觀包括主權安全,綜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國家享有主權,包括獨立權、管轄權、平等權、自衛權;
4、解決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脫節的問題;
5、樹立獨立發展理念,為“全球化”條件下的民族國家定位。我國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1、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2、服從服務于黨的基本路線;3、堅持實事求是;4、依法辦事,執行政策;5、保護工作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維護國家安全的含義:
維護國家安全是指維持和保護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平安、安穩。廣義的講,包括保障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即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等。
公民和組織應該怎樣維護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作出了明確要求,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等。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定,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們或許知道“法律紅線不可碰”、“要在日常生活中落實法律要求”,但往往并不清楚“到底應該如何落實”。其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已經在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有所體現:機關單位的電腦內外網不混用,不在內網專用電腦上使用無線網卡、無線鼠標、無線鍵盤等無線設備以及外單位的存儲介質,及時更新殺毒軟件,加強對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隨意發到互聯網上……凡此種種,對于有風險的事情,我們要高度警惕。
《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第十條)。擴展資料國家安全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工作。根據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主管國家安全工作的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該法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7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同時,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8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第7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 1.確立國家與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標;
- 2.采取綜合一體化的手段;
- 3.新安全觀包括主權安全,綜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國家享有主權,包括獨立權、管轄權、平等權、自衛權;
- 4.解決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脫節的問題;
- 5.樹立獨立發展理念,為“全球化”條件下的民族國家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