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_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的原則呢?
特邀律師
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的管轄有以下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條文中對管轄作了專門規定,三類訴訟法均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進一步分為四小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1)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的管轄只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除了要解決各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之外,還要解決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即刑事訴訟中的職能管轄。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管轄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類審判管轄外,還包括職能管轄。職能管轄將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偵查權交給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但是,對這些刑事案件的審判權還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完畢后,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刑事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2)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有一定的選擇權。因此,在其地區管轄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類外,還包括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這兩類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領域的運用,這意味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使他們能夠尋求最為信賴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但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管轄都不具有選擇權和處分權,這是由刑事訴訟追究、懲罰犯罪的活動特點所決定的。(二)管轄在訴訟理論上的分類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根據管轄的確定是否由法律規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1)法定管轄。是法律明確規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中的哪一個法院行使管轄權。因此,在法定管轄中,依據法院對案件的縱橫管轄關系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2)裁定管轄。是由享有相應權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以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在裁定管轄中,依據管轄的決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的關系來看,法定管轄是針對訴訟管轄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轄則是針對特殊政策情形而規定的。設定裁定管轄,或者是為了落實法定管轄的規定,或者是為了對法定管轄進行個別調整。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以管轄是否由法律強制規定,是否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1)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2)協議管轄。是指盡管法律已經對管轄作出了規定,但同時法律又允許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選擇其他管轄法院,人民法院在確定案件糾紛的管轄權時,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先。3、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根據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不同,可以將管轄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1)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對共同管轄的訴訟,法律要求只能作單一的選擇,即選擇管轄,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只是選擇管轄在不同的訴訟法中有不同的表現。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這個選擇權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范圍內自由選擇。但在刑事訴訟法中,這個選擇權已由法律作了決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2)合并管轄。亦即牽連管轄,是指對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為另一案件與該案件存在著牽連關系,而對兩個案件一并管轄和審理。其實質是對某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基于牽連關系而對另一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并歸自己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對另一訴訟案件原本就有管轄權的,則不發生合并管轄問題。
第一種情況,如果不是將原機關與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此地域管轄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確定級別管轄。第二種情況,如果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的,“父隨子原則”。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缎姓V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為: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不服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訴訟;
2,對不服行政強制措施案件的行政訴訟;
3,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的行政訴訟;
4,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而機關拒絕或施延頒發或不給答復的案件的行政訴訟;5認為行政機關對保護人身權,內產權的法寶職責拒絕履行或不給答復的案件的行政訴訟;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案的行政訴訟;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訴訟;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案的行政訴訟.
您好: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皬妥h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舉例來說,對某國家部委復議維持某省局行政行為的案件起訴的,應以某國家部委和某省局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某國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某國家部委復議改變某省局行政行為的案件起訴的,應以某國家部委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某國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除了法律特別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于這兩類行政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強,且專利、海關行政機關的設立大多與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相吻合,因此,法律規定這兩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利于保證辦案質量。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的級別較高,由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專業性、政策性強,影響大,不適合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的行政案件;②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臺、涉澳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案件;④被告為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行政案件專指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案情重大,涉及面廣且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案件主要是指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案件或在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涉外行政案件。實踐中這種行政案件極少。
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的管轄有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法是一個比較常見的考點,而且在行政訴訟法當中行政案件的管轄是里面的重中之重。比如在考試中經常會看到這樣的試題。
例:公民吳某住在樓蘭市東城區,在該市西城區擁有生產加工企業。某日,市人民政府下屬有權行政機關(位于該市北城區)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企業停產。吳某對此決定不服,那么他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
A、東城區法院 B、北城區法院C、西城區法院 D、樓蘭市中院
這種題目就是在考查行政案件的管轄,也就是說要確定這個行政案件應該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那在做題的過程中首先得確定級別管轄(應該由哪個級別的法院來管轄),之后再確定地域管轄(應該由哪個地方的某個級別的法院來管轄);根據我們國家法律,在級別上我們把法院劃為了四級,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那接下來我們就得知道這四個級別的法院,它們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根據規定:最高院受理的案件就是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院受理的案件就是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而在考試過程中我們很難去判斷這個案件是否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所以,第一審行政案件很少由高院或最高院管轄,既然很少由高院、最高院管轄,那么第一審行政案件要么由中院要么由基層法院來管轄。兩類的話我們只需要記住一類就行,我們就重點記住中級法院的管轄范圍,那其它的都是應該由基層法院來管轄。根據規定,中院的管轄范圍包括: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級別高);2、海關處理的案件(專業強);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它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在這四個種類中,第四個屬于兜底條款,第三個其實上文已經講過了,在實際過程中很難去判斷,所以,這兩個種類很少考。重點就考查前面兩個種類。所以,在記憶的過程中就重點記住前面兩個種類。那我們上面的案例中行政行為是由市政府的工作部門作出的,它既不是級別高,也不是專業強。所以,不應當由中院管轄,那就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接下來就應當確實由哪個地方的基層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我們這個案例沒有經過復議,所以,應當由北城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答案應當選B。
在以后碰到這類題目,首先確定級別管轄,再確定地域管轄。而在級別管轄中重點就記住中級法院的管轄范圍,若不屬于中院的管轄范圍,那就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確定了級別管轄,就確定由哪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在做題的過程中用此方法,做題的成功率能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