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選任的條件有哪些_仲裁員是做什么的?
特邀律師
具體條件是: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工作人員符合仲裁法第13條規定的條件,并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受聘為仲裁員,但不得因從事仲裁工作影響本職工作。
仲裁員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糾紛進行評判并作出決定的居中裁判者。
從對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角度看,仲裁員與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實際有著本質區別。法官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任命并在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而仲裁員則不是一種專門職業,他可能是商人、教授、會計師、技術專家等。[1]從裁判權的來源看,法官的審判權來源于國家的司法權力,而仲裁員的管轄權只是來源于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超出授權范圍,則仲裁員無權行使管轄權。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定。《仲裁法》第1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的請客送禮的。
農村土地承包權糾紛,不一定要先仲裁,也可以采用協商,調解或者起訴的方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級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上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四種處理方法:一是協商,二是調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訴。依法建立有權威性的仲裁工作機構,是開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對此,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意見》(冀辦字[2004]64號)提出:“各縣(市、區)抓緊組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確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機構”。一是依法成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具有農村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擔任。委員會主任可由主管副縣長擔任,委員會副主任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和農業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可由農業、林業、水利、畜牧、國土資源、司法等相關部門的領導擔任,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農業主管部門。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名,也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仲裁員要具備如下條件:具有敬業精神;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承包管理經驗豐富;有一定文字功底。二是保障必要的經費。擴展資料:裁決的準備工作:1、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庭成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他們回避。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為仲裁庭成員時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并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2、調查研究。仲裁委員會受理糾紛案件后,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包括有關合同資料、申請書、答辯書、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勘察和實物技術鑒定等資料。在搜集研究資料的同時,研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公斷糾紛打好基礎。現場勘察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勘察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察鑒定結論,并由參加勘察、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要求辦理。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 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二 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 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四 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1、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2、法律依據:《仲裁法》第13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2.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3.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5.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具備同等專業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