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案件_公安機關案件管轄規定?
特邀律師
公安機關受案后,經審查不屬自己管轄的案件,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將案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制作移交清單,如有報案人的,要及時通知,并做好解釋工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所衍生出來的部門規章,對于明顯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報(警)案事項,他們會當場告知報警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求助,或者通過網上移送,將該案件或事件移送給其他相關的有管轄權的主管單位。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存在爭議,還不能搞清楚事情的原委和劃清楚責任,那么報警人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投訴。
當然,投訴的范圍僅僅限于:接報并處警的相關當事人違反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如果這都不能解決問題,還一直打報警電話報警,這也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多次報告(滋擾)已經有結論的情況,或公安機關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并妥當處置的警情,經查證無誤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處以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實在沒能力解決的問題,但他同時又是一個問題的問題的,那么當事人只能通過媒體曝光的方式來擴大他的輿論關注度,從而寄望于其他更好的途徑和更對癥的方式去解決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并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一)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各業務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范圍應當與其職責權限、管理職能保持一致,堅持防范與打擊并重,做到權責一致、打防結合,提升發現、打擊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統一管轄、減少交叉。將同類刑事案件統一劃歸一個業務部門管轄,取消共同管轄的規定,避免因職責交叉引發爭議或者責任不清。
(三)結合實際、合理配置。統籌考慮發案形勢、案件管轄歷史沿革、機構職能設置以及各業務部門辦案力量等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報警人一直打110,如何處理,確實非常棘手,畢竟我們宣傳了這么多年有事打110,所以對于處理這件事必須依法依規還得慎重。
首先,題主很明確,這件事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是當事人一直打110。對于這種事情,公安機關不能無所作為,畢竟作為政府機關,比普通老百姓知道的多,所以應該盡己之力,告訴當事人應該找哪個部門,應該怎么解決,給當事人指出一條路,而不是簡單的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去找相關部門一句話打發了,這也有違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其次,當明確告訴當事人解決出路之后,當事人還是一直打110,就應該明確告訴當事人,110也是緊缺資源,是給老百姓遇到危難,必要求助時需要的,不能連續打,影響到其它老百姓的求助權利。并且告訴當事人,我們已經明確告訴不熟悉公安機關管轄,也給指出出路,再繼續打110,無理取鬧,涉嫌擾亂單位秩序或者尋釁滋事,有可能涉嫌違法。
最后,隨著法治社會的建立,各部門相互配合給老百姓服務,但是也有分工,減少有事找110這種誤導式的宣傳,畢竟公安機關不是萬能的,何況興了副業,就有可能荒了主業,公安機關最終是打擊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暴力機關,而不是民政部門,正所謂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未來的法治社會應該是各部門權責清晰,各負其責,真正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立案時是定職務侵占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是貪污案件,這個時候案件該怎么處理?” 對于你說的這種情況,可以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話,可以直接以貪污罪起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