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_工齡補償金如何計算?
特邀律師
不是所有的員工離職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離職分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和被迫離職兩種,前者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者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及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等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操作呢?
勞動者被迫離職想要得到經濟補償金就需要搜集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證據,然后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違法情況作為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通知,為了固定證據,實踐中都是通過EMS快遞解除通知到用人單位處,只要快遞顯示到達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開單位,然后申請勞動仲裁。切記,解除通知一到單位就要離開,否則會被認為是雖郵寄了解除通知但實際上訴仍在單位工作,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撤銷了解除通知,從而沒有達到郵寄的目的。
郵寄了解除通知就掌握了主動權,這個時候有的單位會直接和你協商解決,金額差不多的話基本上都已經協商了。實踐中也有單位不見棺材不落淚,死活不協商,那就只有依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前期搜集了單位違法證據并郵寄了解除通知,拿到經濟補償金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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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工齡補償金如何計算。自己工齡補償的計算方式主要是針對于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那么他們才可以享受到工齡補償的待遇。一般情況下,你在單位工作一年,那么是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或者說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待遇以此類推。比方說你工作了20年,那么你就可以獲得20個月的實際工資待遇。
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如果說你本人的工資標準,已經超過了你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這樣的一個標準,那么你獲得最高的經濟補償待遇是不能夠超過12個月的,所以說這個是有限制的。但是沒有超過這樣的一個工資水平。那么你的這個工齡賠償就根據你所工作的時間來決定。
當然有些企業單位他為了規避這樣的風險,甚至是不愿意給自己的員工來一定的經濟賠償,甚至是勸退自己的員工,讓員工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么一旦員工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話,實際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確實是不具備享受工齡補償的待遇,所以說這個做法一定要慎重,千萬不要因此而失去了自己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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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離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后,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進行了規定。按照這六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兩條,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二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尤其是因為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人員比較多。所以勞動者在選擇離職時,需要按照勞動法三十八條的規定仔細比對,如果辭職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條是相吻合的,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本人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三倍進行補償,本人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并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以上,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本人辭職或是離職的,離職后可憑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當地社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重新就業意愿的,可領取失業金。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因為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原因之一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所以不能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如下: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2(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謝悟空邀請: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上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既:(1)每滿一年補償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給予經濟補償;
(3)六個月以下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