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回避_關于行政訴訟中的回避,正確的是?
特邀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所以,非院長擔任的審判長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為什么行政訴訟案件很少見?相對刑事訴訟案件和民事訴訟案件的確少之又少。筆者個人觀點有如下幾個原因:
1、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我國向來就是官官相護,“民告官”勝訴可能性不大。這是對社會主義法制的誤解。也反映出司法獨立的公信力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2、隨著我國行政機關執政方式和工作作風的不斷改善,個人、法人以及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執法不當的侵害事件在減少。即使行政執法不當,反映和投訴的途徑多,往往事情很快得以糾正,就沒必要走行政訴訟的法律程序了。
3、由于不少個人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認識不夠全面,不能從大局和整體利益考慮,盲目地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可能性很大。久而久之,即使個人利益受到了行政不當的侵害,只要不是好大的利益,就沒信心走提起行政訴訟的維權之路了。
4、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取證難,成本高,勝訴率低。忍氣吞聲,也要圖個省心。
5、非專業人士,接觸少,就認為行政訴訟案件少。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歡迎討論。
有關律師不接行政訴訟的案子,不用回答,仔細思考思考你就懂了。
問題提到的現像,是因為你找錯了律師,花錯了代價。對于自己所學的專業及面對可觀的律師費,我想不會有哪個律師會拒絕當事人的合法委托。但有關行政訴訟,你得搞清楚律師所面對的是哪些對手,本地的律師能否應付?這么一想,你就應該有一個思路,找省外的律師!如果你想在本地打一場行政訴訟,花可觀的代價,請到專業的律師,我可以保證律師能擼起袖子好好干一場。
不僅僅是行政訴訟,就是刑事訴訟也可以考慮請省外的律師。尤其是復雜的、涉及面廣的案件,本地律師根本辦不了。就像前段時間海口涉黑案、內蒙古涉黑案,外省律師就敢跟法警對峙,就敢跟公訴人叫板,而本地的律師就只無奈中透著委屈回答“我說……”(海口涉黑案庭審錄像)
所以,不是律所拒絕接案,是你選錯了律所。
D,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則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回避問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答:不是回避的問題,而是法官的妻子根本不能擔任該案的辯護人。
法官法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行政訴訟法中沒有回避的規定,也和其他規定一樣。審判長的回避由院長決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