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決定的適用范圍_行政裁定書的使用范圍?
特邀律師
要看是哪種訴訟。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決定適用范圍差不多:1對當事人申請回避問題的處理
2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處理
3對當事人申請順延訴訟期間的處理
4對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案件的處理
民事多一項 :對緩、減、免交訴訟費的處理
刑事訴訟中決定的適用范圍:1回避
2通知新的證人到庭
3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
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于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行政訴訟決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活動中遇到的特殊事項所作的處理判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解釋》的相關規定, 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1)有關回避事項的決定;(2)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決定;(3)有關訴訟期限事項的決定;(4)審判委員會對已生效的行 政案件的裁判認為應當再審的決定。此外,如訴訟費用的減免,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項,都可適用決定。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 (1)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 (3)管轄異議; (4)終結訴訟; (5)中止訴訟; (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8)財產保全; (9)先予執行; (10)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12)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14)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行政訴訟裁定的法律效力有兩種情況,對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除以上三類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一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決定是對人民法院各種命令的總稱。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主要調整人民法院自身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之間的關系,或者處理與案件程序有關而與當事人無直接關系的事項。決定與裁定一樣,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決定應記入筆錄。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一律不準上訴。法律規定被決定人可以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和決定的執行。行政訴訟決定的特點有:(1)決定所解決的問題是發生在行政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這些事項往往具有緊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訴訟判決解決的是實體問題,也不同于行政訴訟裁定解決的是程序問題;(2)行政訴訟決定的作用在于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和順利進行,或者為案件的正常審理提供必要的條件。決定適用于下列范圍:(1)指定管轄;(2)管轄權的轉移;(3)是否回避;(4)確定第三人;(5)指定法定代理人;(6)許可律師以外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查閱庭審材料;(7)指定鑒定;(8)確定不公開審理;(9)處理妨礙訴訟行為;(10)案件的移送;(11)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12)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13)其他次要的程序問題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過程中發生的內部問題。行政訴訟決定的效力:在行政訴訟中,無論何種性質的決定,一經宣布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決定生效后必須立即執行,而不論當事人是否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法律為周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規定了如有關回避事項和采取拘留、罰款強制措施等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防止申請人利用復議制度規避法律,法律還規定了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行政訴訟判決,簡稱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審理所查清的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處理決定。行政訴訟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或者執行案件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判定。行政訴訟裁定主要適用于下列范圍: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對這三種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儒德律師事務所專業、高效,值得信賴
1、行政裁定書,屬于訴訟法律文書的一種,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解決有關訴訟的程序問題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2、根據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起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訴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