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按照什么繳納的_工傷保險由誰繳納?
特邀律師
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費率繳費。《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后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分為以下兩大點:
一、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社會保險機構按繳費基數補償,差額有用人單位補足。工傷職工公司不得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的,社會保險機構按其受傷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職工應當先向用人單位追討,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工傷保險費繳費率按行業風險程度分為0.6%、1.2%、2.4%三個檔次。繳費費率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定期進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確定方式如下: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總額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單位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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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由誰繳納?單位不交納是否違法?那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都應該依法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那么這個社保待遇當中就包含了工傷保險,并且工傷保險全額由工作單位來進行承擔和支付。
所以說,如果沒有繳納這個工傷保險,當然也出現過曾經有企業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這樣的一個現象,那么一旦發生工傷這樣的風險,是由于企業單位沒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的一個交納義務,所以說,所有的工傷保險的費用都應該由企業單位來支付,并且支付工傷期間的一個工資待遇。
所以說不交納工傷保險對于企業單位來講是得不償失的,因為工傷保險每個月只需要幾十塊錢就可以了,那么這幾十塊錢換回來的是可以保證讓我們獲得一個巨大的利益回報,比如說工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甚至是工傷期間的一些工資補償待遇,那么都可以工傷保險來進行報銷。就說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尤其是高危工作單位來講,參保工傷保險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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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根據我們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都是有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一分錢不用承擔。
而且我們的工傷費率,根據企業容易出現的情況,從0.2%到0.62%,青島市。
這也體現了我們靈活的一方面。
一般來說,對于我們普通勞動者,發生了認為是工傷的事情,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即使我們沒有交納工傷保險,也可以。
我們國家政策最好的一方面是,即使企業沒有給交納工傷保險,在工傷認定完畢后,職工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撥付。
工傷保險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該承擔的部分,防止職工工傷后,沒人管,無錢治病,讓職工身體受傷,心也受傷。
至于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后的,相關費用索賠,是有社保部門負責跟單位進行索賠的。
一方面要追繳工傷保險欠費,另一方面,對于墊付的費用,理應由單位承擔的必須要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本人省心省力。
希望,我們國家這樣的惠民政策越出越多。
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風險中等的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
一類行業,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二類、三類行業初次繳費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120%、150%;下浮80%、50%。
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