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能否撤銷_已履行的贈與合同能否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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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行使撤銷權時要注意: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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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解答
1.征收補償協議一方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相應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被征收人有權起訴要求征收人依約履行相應義務。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協議無效。
3.除協議中部分條款屬于無效的情況下,可確認協議中無效條款,并要求對方依照協議中有效條款依約履行。否則要求對方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和確認整份補償協議無效相悖,是不可以同時提起訴訟的。
二、相關法規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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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后拒絕履行,應該承擔違約后果,如果最后解除合同,需要賠償按合同約定的賠償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已經辦理過戶手續,說明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一般是不能撤銷的。
但是,如果有《合同法》第192、193條規定的情形的,贈與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六個月內行使。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就中止,但合同如果有后義務的,不履行后義務的情況下,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于無效合同的后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只極富在本質上,合同當事人在多數場合里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因此,即使是合同履行完畢也是可能違約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1、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原因不同。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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